我國人身損害賠償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五) ----法釋[2003]20號司法解釋的適用范圍與相關法律規范的關系
[ 前面的話 ] 人身損害賠償是我國法律制度建設過程中,長期以來,在立法上、實踐上以及理論上始終沒有加以很好解決的問題。 不論人們對當今司法解釋存在著這樣那樣的意見,并對這些問題提出嚴肅的質問、廣泛的討論以及深刻的思索。2003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它是在我國制定民法典侵權行為法的過程中出臺,它受到了法學界與司法界以及社會各界的關注與重視,這天無疑是我國人身損害賠償法律制度發展的一個具有重要意義日子。 本文著重討論法釋[2003]20號司法解釋(本文中簡稱:《解釋》)的適用范圍與相關法律規范的關系。
一、法釋[2003]20號司法解釋的適用原則 1、賠償標準及其計算方法對侵權人身損害賠償具有普通適用性。 2、《解釋》第8條比《民法通則》第121條更合理,有普通適用性。 3、《解釋》生效(2004年5月1日)后,以前的有關司法解釋內容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4、對于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不再雙重賠償,即不適用。 5、對于《民用航空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這類特殊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不具有約束力。 6、對于非民事侵權成造成的人身傷害、意外死亡事件,不適用。
二、《解釋》具體條文中的適用規則 1、《解釋》第1條、在規定人民法院受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范圍的同時也就規定了《解釋》的適用范圍。 2、《解釋》第3條、第4條擴大共同侵權責任的范圍,構成《解釋》規定的共同侵權責任的適用《民法通則》第130條規定的連帶責任。 3、《解釋》第5條、規定的是共同侵權行為連帶責任的實現,對于《解釋》第3條規定的無過錯聯系的共同致害責任不適用。對于當事人放棄訴訟請求的不承擔連帶責任。 4、《解釋》第8條、對于屬于《國家賠償法》賠償事由的,應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處理。 5、《解釋》第9條、第10條、屬于雇主對雇員受到損害的責任與工傷事故事故賠償的關系,只要不是受《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應當適用。如果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不適用本條。 6、《解釋》第12條、凡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勞動者,遭受工傷的,應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不適用《解釋》。因第三人侵權造成工傷的,應當適用。 7、《解釋》第16條、公共營造物致害的,屬于《民法通則》第126條范圍的,適用本條。 8、《解釋》第18條、精神損害賠償適用《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9、《解釋》第33條、定期金賠償方式、給付費用,由受訴人民法院確定。 10、《解釋》第35條、將賠償所依據的計算標準統一為:“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職工平均工資” 確定的標準是,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 關于“上一年度”的概念,解釋為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的上一統計年度。
三、在適用方面與相關法律規范的關系 1、司法解釋之間:1)、關于人身損害賠償普遍適用的是《解釋》與《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2)、一般規定,或與《解釋》內容不一致的適用《解釋》;3)、在沒有基本法的情形下,也存在一個普通與特殊的適用關系。 2、對于特殊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不具有約束力。 3、對于專項賠償,應當適用相應法律規定,如《國家賠償法》。 4、行政規范規定的直接適用《解釋》,如公安部《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2004年4月30日) 第58條“ (五)計算人身損害賠償和財產損失總額,確定各方當事人分擔的數額。造成人身損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賠償項目和標準計算。修復費用、折價賠償費用按照實際價值或者評估機構的評估結論計算;”表明自2004年5月1日起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按照《解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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