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人身損害賠償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四) ----當前人身損害賠償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
[ 前面的話 ] 人身損害賠償是我國法律制度建設過程中,長期以來,在立法上、實踐上以及理論上始終沒有加以很好解決的問題。 不論人們對當今司法解釋存在著這樣那樣的意見,并對這些問題提出嚴肅的質問、廣泛的討論以及深刻的思索。2003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它是在我國制定民法典侵權行為法的過程中出臺,它受到了法學界與司法界以及社會各界的關注與重視,這天無疑是我國人身損害賠償法律制度發展的一個具有重要意義日子。于此同時,我們也無法否認我國人身損害賠償法律制度目前仍存在很多很多問題。 本文著重分析當前人身損害賠償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架構體系非常混亂 1、法律表現形式繁多。就人身損害賠償而言,它本身是侵權行為法中的一個具體制度,應當就內容應當是相對單一、完事統一的體系。而在我國人身損害賠償的法律表現太多,主要有四種:基本法、單行法、行政法規以及司法解釋。從這四種法律表現形式來看其對于人身損害賠償的規定,表現出:(1)、相互獨立,沒有繼承性、連續性;(2)、無法形成一個科學體系;(3)、帶有明顯的各行其是與發展趨勢;(4)、人們難以掌握與認識其體系;(5)、遭遇人身損害后所得賠償的差異呈天壤之別。 2、一條基本法律條文,保持了15年。我國人身損害賠償法律實際就只有一條,即《民法通則》第119條。與其說單行法、行政法規、司法解釋各行其事,獨自發展,而不如說是,各條塊以其利益需要而對《民法通則》的一種變通修改。 3、行政法規的規定明顯違反了基本法,現已廢止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表現最為突出。 4、司法解釋通過大量出臺卻是謹慎向前。在15年之中,司法解釋始終在人身損害賠償法律制度中占有突出位置,前后期司法解釋內容不一致、相互沖突,《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與《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前后只相距短短兩個月,一個否認精神損害賠償,一個卻作了全面規定。但這兩個司法解釋對于賠償項目、精神損害賠償之撫慰總算作了全面具體的規定,在人身損害賠償法律制度上有了重大進展,已遠遠超過了《民法通則》。
二、法律制度及其內容仍不具有完備性,在內容上缺項太多 雖然《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出臺,但我國人身損害賠償法律制度仍不完備,個別問題仍矛盾突出。 對于身體權的侵權賠償法律與司法解釋尚未明確,對于身體權侵害的精神賠償僅規定可提出請求,但根本沒有下文,其表現為一個“畫餅”。 對于精神損害,雖規定了精神撫慰金,但從實質上仍不是賠償,而只是“意思意思”。即便是這樣,對于造成殘疾、殘廢的撫慰金賠償計算,除《國家賠償法》、《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已廢止)》外均沒有具體計算方法的規定。 對于賠償金的現實支付方式,一次性支付與多次分期支付的差別沒有考慮,我國根本上,立法主觀上排斥扣除利息因素,立法、行政法規以及司法解釋對此均不作規定。《關于審理涉外海上人身傷亡案件損害賠償的具體規定(試行)》所作了描述,是個例外,但也仍沒有具體的規定。 同樣對于人身損害賠償的定期金賠償,也只有《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提到,沒有具體操作規定。
三、法律規定的沖突帶來了適用的混亂 基本法、行政法規與司法解釋對部分賠償項目的標準計算規定不統一,如:1、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的標準有三:當地生活基本生活費、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與當地平均生活費。2、被撫養人的生活補助費標準,事故發生地居民生活困難補助、當地居民基本生活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的基本生活費等等。 死亡賠償項目,有死亡補償費、死亡賠償金、撫恤金。社會共識死亡補償費實質是聽起來容易接受的一種變通賠償;死亡賠償金是損害賠償;撫恤金是政策福利待遇。而目前司法解釋從總體認為三者均精神損害賠償撫慰金。這樣就帶來了兩個方面的缺陷:1、既然是精神撫慰,相對不特定的親屬均應有份,而賠償是有具體對象,從而導致了訴訟與理論上的分歧;2、賠償幅度規定不一致,形成較大差別,這就是不平等、不公正的法律適用的結果。而出于司法解釋效力的法律限制的無奈,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第2款只能作出“法律、行政法規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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