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天易律師事務所郭國汀
近日讀《保險法》有關專著發現一個很有意思也是值得每個法律人思考的問題。應世昌先生在其新著中稱:“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是由英國王座法庭首席法官曼斯菲爾德在利用20余年時間收集整理各國上千個海上保險判例,并結合國際慣例的基礎上起草而成的。”應先生在其《海上保險學》中亦如是說。秦道夫先生稱:“由英國大法官曼斯菲爾德在整理上千個判例法的基礎上制定的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對世界各國的保險合同法有深遠的影響。”此外,汪懷江先生亦在其《海上保險法》中云:“從1756年至1778年英國首席大法官曼斯菲爾德開始收集歐洲各國大量的海上保險案例和國際慣例,花了20年時間制定了《海上保險法》,這是世界上第一部以海上保險合同關系為調整對象的單行法規,為1906年的海上保險立法奠定的基礎。”由此看來該法系由曼斯菲爾德法官制定應屬不爭之論了。然而此種說法肯定是錯誤的。
此說的源頭來自何方?
陳欣先生在其《保險法》中稱:“18世紀中葉英國首席大法官曼斯菲爾德對英國保險立法的貢獻最大,被人們稱為英國保險法之父。1906年海上保險法的制定正是在13世紀以來各國海上保險的習慣做法的基礎上,總結了在此之前的書面海上保險法律法令和兩千多件海上保險判例之后才完成的。”
李玉泉先生在其《保險法》中稱:“18世紀中葉,由于曼斯菲爾德爵士被任命為上院首席法官,普通法法院對保險合同產生了興趣。曼斯菲爾德運用商法的一些原則和傳統的普通法概念,來解決各種保險爭議。1756年曼斯菲爾德開始收集大量歐洲各國的海上保險案例和國際慣例,化了20多年的時間編訂了海上保險法草案,為以后的保險立法奠定了基礎。”這是中文著作中較早提及此觀點者。
吳煥寧主編之《海商法學》寫道:18世紀后期,英國大法官孟斯菲爾德參照商事習慣和各國判例確立了現代海上保險的基本原則,為以后的英國海上保險法奠定了基礎。1906年英國制定了海上保險法,并制定了既適用于船舶,也適用于貨物的標準保險合同格式(Lloyd’s S.G.Policy).;
臺灣的周永堂先生在其《貿易貨物保險》中稱:“18世紀曼斯菲爾德爵士曾致力于修訂一套適用于海上保險契約之法律,在不斷努力下,他收集大量已有紀錄之判例,興眾所周知之商業及保險業習慣,并經專家鑒定過,復搜求歐洲大陸有關海上保險之法令條例。在其后來之判案中,用以解決為數頗多有關海上保險業務之問題。并為后日修編該項法案提供方法,以判定由于國際性理由在以前無法確定之困擾問題。曼斯菲爾德之判案經后人匯集校訂而成為近代海上保險法理學之基礎。”
從上述學者大同小異的數種說法似乎可見是相互援引參考以致越來越離譜所致,否則不致于出現如此眾多的明顯的常識性錯誤。
曼大法官乃18世紀中葉人士,他如何可能制定120后才問世的《1906年海上保險法》?該法實際上是由被譽為立法天才的謝爾曼爵士起草的。他一生起草了三部重要的法律即:《匯票法》《貨物買賣法》《海上保險法》。事實上他早在1894年便已完成該法的起草工作。
此問題并非什么高難度的理論問題,而是一個比較簡易的常識,但國內有關保險法的專著要么如前引專著那樣人云亦云鬧出天大的笑話。要么對此問題含糊其辭,要么干脆回避此問題,筆者所知的所有保險法及海上保險法專著,沒有一部提及該法的真正起草者謝爾曼爵士!作為專著在論述海上保險法的歷史時理所應當向讀者交代清楚其淵源。令人遺憾的是全國眾多學者專著沒有一人曾正確地論述過此問題。
此外有些作者的論述更是離奇,例如眾多作者稱:“1601年英國頒布了由伊麗莎白女王參予制訂的第一部海上保險法即《關于商人使用保險單的法案》”,按照此種說法似乎英國早在1601年便已有海上保險法!事實上該法叫做1601年《議會法》僅是其中含有海上保險的說明,并創設了一個特別商業法庭“保險單法院”而已。(Court of policy of Insurance),該法院由一個海事法官,倫敦市首席法官,兩個民法博士,兩個普通法的律師及八名商人組成,其中的任何五個人被授權審理和裁定所有源于倫敦的爭議問題。但該專家法庭并未興旺發達。實際上,當代英美海上保險法起源于慣例,但通過案例又得到了進一步的發展。在很大程度上,現行的法律是由對海上保險單格式化條款的司法解釋構成的。
還有一種說法也是誤導讀者的:“最有影響的首推英國勞埃德保險合作社及其制作的勞氏保險單,至今仍在國際海上保險業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陳憲民在其《國際經濟法專論》第二篇《國際航運法》更有如下妙論:“1906年,英國制定了著名的《海上保險法》,并制定了勞埃德保險單標準格式(Lloyd’s S.G.Policy)! 吳煥寧主編之《海商法學》也說:“1906年英國制定了海上保險法,并制定了既適用于船舶,也適用于貨物的標準保險合同格式(Lloyd’s S.G.Policy). 事實上勞氏SG格式保險單并非于1906年制定,早在1779年便已由勞氏委員會批準印就格式,且兩百多年來除了開首語之外幾乎未變; 但正是由于1906年《海上保險法》使之聞名全世界。而且該SG格式保險單自1982年倫敦保險市場啟用新保險條款始便已退出歷史舞臺,不可能“至今在國際海上保險業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
我們的學風是否太浮澡?我們是否需要更嚴謹認真細致的治學態度?學者們是否應對學生負責?
應世昌著《船舶保險-中英條款比較研究》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1999。P42
應世昌在其《海上保險學》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 1996年2月 P16 和P17 作了與上述完全一致的陳述。不過加上了“女王(親自)參與制定”及“簡稱伊麗莎白法案”。
秦道夫主編之《保險法論》機械工業出版社2000年。P27。
陳欣之《保險法》北京大學出版社 2000年P2-3; P4;
李玉泉 《保險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P38-39 。
臺灣之周永堂《貿易貨物保險》三民書局印行民國67年(1979年)P16。
張湘蘭之《海上保險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5月。P7;趙國玲之《海商法概論》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 P229;孫蓉之《保險法概論》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1999。 P30-31;汪朋南之《海上保險合同法詳論》 大連海事大學出版社 1996年。P16;尹田、賈林青、孫鵬之《中國保險市場的法律調控》 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2000年。P448; 陳憲民、何其榮之《中國海商法》海洋出版社1996年9月。P304;陳憲民在其《國際經濟法專論》第二篇《國際航運法》法律出版社 1999年 P428;韋經建之《海商法》修訂版 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年11月 P321; 司玉琢、胡正良、傅延中、李海 朱清、汪鵬南之《新編海商法學》 大連海事大學出版社 1999年。P464;沈木珠之《海商法比較研究》1998年4月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P356;趙德銘之《國際海事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 1999年;
姚新超之《國際貿易保險》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 1997年 P20;張麗英在其《海商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1998年2月 P311 有關“海上保險概述“一節中論述海上保險法的歷史時未提及1906年《海上保險法》及曼斯菲爾德。我國第一部海商法專著:張既義、司玉琢、東年、于世成之《海商法概論》未提及1906年《海上保險法》更未提及曼斯菲爾德。人民交通出版社1983年4月 P220。
應世昌之《船舶保險-中英條款比較研究》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1999。P41; “1601年通過了普通法以外的保險條例(主要指英國女王伊麗莎白制定的海上保險法)。” 李玉泉 《保險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P38; 1601年英國女王頒布了親自參加制定的《涉及保險單的立法》,這是英國第一部海上保險立法。汪維江之《海上保險法》P5 1997;1601年英國女王頒布了親自參加制定的《涉及保險單的立法》,這是英國第一部海上保險立法。汪維江之《海上保險法》P5 1997;1601年,英國頒布了其第一部海上保險法《涉及保險單的立法》P15-16; 汪朋南之《海上保險合同法詳論》 大連海事大學出版社 1996年8月;
P69-70;未提及曼斯菲爾德。吉爾摩、布萊克之《海商法》揚召南譯 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 2000 P
李政明 賈林青之《海上保險合同的原理與實務》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P5;尹田、賈林青、孫鵬之《中國保險市場的法律調控》 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2000年。P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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