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監會云南省監管局首成被告
作者:樊濤
2006年8月14日,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了原告樊濤起訴云南省保監局行政不作為的行政訴訟案。8月29日,法院召集原、被告雙方進行了庭前質證,不日將正式開庭公開審理本案。本案也是中國保監會派出駐滇機構云南省保監局之后,保監局首次在云南成為行政訴訟的被告。
原告樊濤在訴狀中指稱:“泰康保險公司業務員在省建行營業大廳,以銀行職員的身份,誤導存款儲戶郭女士(原告妻子),虛假宣傳“存款三年送保險”。結果送的保險“泰康放心理財終身壽險”實為郭女士的10萬元銀行存款購買,致使10萬元存款變成一紙保單。”
發現上當受騙之后,原告樊濤首先向昆明市公安局五華經偵大隊舉報,隨后又向銀行及保險公司的監管部門舉報投訴,本案被告就位列其中。在投訴無果的情況下,樊濤一方面將建行和泰康保險公司告上法庭,提起民事訴訟,指控其合謀實施“合同欺詐”,非法銷售“虛假保險產品”;另一方面,又將相關的三行政管理部門同時告上法庭,指控其行政“不作為”,致使如此明目張膽的虛假保險產品得以長期“合法”存在,禍國殃民。經法院立案審查,民事案件順利立案,并已公開審理(尚未判決);而有關的行政訴訟案,法院認為“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不能“并案起訴”,應分別提起行政訴訟。于是,原告只得拆開分別提起行政訴訟,經過半年的輾轉,本案方才得以單獨立案。(其余兩案還在法院的立案審查過程中)
昨天的庭前質證查明,原、被告雙方對彼此提供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被告提交的證據顯示,云南省保監理局自3月28日收到原告的舉報投訴書面材料之后,不是自己調查核實處理,而是批轉被舉報的其監管對象泰康人壽保險公司云南分公司“先調查處理”,其后便無下文,沒有任何答復。而泰康保險公司自己處理的結果認為是“合同糾份”,“同意對該保單進行全額退保”;而原告的舉報投訴材料顯示,原告妻子郭女士是在銀行被保險公司欺詐強加“送”的保險,不存在“合同糾紛”,屬于“合同欺詐”;而其“綁架”儲戶的保險產品“泰康放心理財終身壽險”,其保單條款違反《保險法》,屬于虛假保險產品。原告樊濤的舉報投訴就是將發現的事實向監管部門舉報,而監管部門被告不作為,事實上成為保險公司欺詐虛假保險產品的保護傘。被告在接到舉報投訴之后,違反《信訪條例》不作為。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規定,起訴人即與該行政機關構成行政訴訟的法律關系,原告依法提起本案行政訴訟。
質證的最后焦點集中在保險產品的“合法”性上。被告提交的證據顯示,泰康保險公司的保險產品“泰康放心理財終身壽險”是經過中國保監會“備案”的產品,因此被告指稱其“產品”合法。而原告根據被告提交的中國保監會頒布的規范性文件《人身保險產品審批和備案管理辦法》的有關條款,闡明被告提交的“備案”證據“附件一:人身保險產品備案報送材料清單表”不足以證明其產品的“合法”性。只是一張“清單表”,沒有實質內容,看不到備案的具體內容。
根據中國保監會頒布的《人身保險產品審批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三條:“保險公司應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開發產品,并對產品承擔相應的責任。”可見,“備案”并非保險產品“合法”的標志和保障。
《人身保險產品審批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三章“審批和備案材料”共有十八條規定,其中第十三條規定:“保險公司報送產品備案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材料一式兩份:其中,(五)本公司精算責任人簽署的產品精算報告;(六)本公司精算責任人聲明書;(七)本公司法律責任人聲明書。關于精算責任人和法律責任人,第五章有明確的規定,并按第六章“法律責任”的規定承擔法律責任。第五章第三十五條:“法律責任人負責出具法律責任人聲明書,并對產品承擔如下責任:其中(一)保險條款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第六章法律責任第四十三條:“保險公司的備案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國保監會責令保險公司停止銷售該產品,并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保險公司及其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進行處罰:其中(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保監會的禁止性規定;(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四)內容顯失公平或者形成價格壟斷,侵害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涉案的保險產品“泰康放心理財終身壽險”,其保險條款:一、保險責任及免除責任1.1保險責任疾病身故給付及意外身故給付,均只是支付被保險人身故之日的保單帳戶價值,是扣出保費9%的“初始費用”及管理費后的保費剩余,是投保人自己的錢;而按保單帳戶價值2%的所謂“理財”,比銀行利率還低,顯失公平。保險責任發生時(死亡)才歸還投保人自己被套的錢,而且是被保險公司無理剝奪“初始費用”后剩余的錢,沒有任何“保險利益”可言,這叫什么保險?
根據《保險法》第十二條:“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保險標的是指作為保險對象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或者人的壽命和身體。”
涉案的泰康保險公司,其壽險產品“泰康放心理財終身壽險”違反保險法,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不僅保險合同無效,而其聲稱是“經過了保監會的審批”的“合法”產品,純屬子虛烏有,欺詐社會。
而涉案的“建行銀保專管員李麗娟”具名的“情況說明”中聲稱:“如果發生意外風險,還可以得到保險公司雙倍保額的賠付,是個很好的理財產品。”白字黑字,被告作為證據提交法庭,反而成為其在銀行欺詐的證據。按其保單的保險條款,發生“意外風險”真的可以“得到保險公司雙倍保額的賠付”嗎?真是個“理財”產品嗎?而實質上并非如此,保單的保險條款才是其產品的真實解釋。
在本案中,泰康人壽保險公司與建行簽訂的《合作協議書》,侵犯了儲戶知情權、財產權。建設銀行實事上幫助保險公司欺詐,在保險合同沒有生效且沒有法律效力的情況下,事先就將儲戶存款資金轉移到保險公司,幫助保險公司利用虛假保險合同“綁架”儲戶,合謀實施合同欺詐,非法獲取“傭金”。建行責任已申訴至省銀監局,且另案追究銀監局的監管責任,在本案中,只追究被告省保監局的監管責任。
昨天法院組織的質證,由于被告提交的備案“清單表”不僅缺項,而且沒有具體內容,如果被告不提交備案材料的詳細內容,將無法證明其產品“合法”,從而將承擔舉證不力的法律責任而敗訴。而另一方面,由于本案的訴訟,將促使中國保監會“審查”泰康保險公司的“備案”材料,查明真相,依據《人身保險產品審批和備案管理辦法》,履行保險監督監管職責,這也是自2004年7月1日頒布實施《人身保險產品審批和備案管理辦法》以來的首例“備案”審查。
2006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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