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本地媒體對本案的報導,來源:新昆明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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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疑適用法律不當較真司機狀告交警
新昆明 http://www.newkm.cn2006-08-2514:35:07昆明日報字體:大中小
樊某的車停在路邊,被交警開了罰單。可樊某對交警處罰他時適用的法律條款不認同,認為交警適用法律錯誤。較勁的樊某為此把交警部門告上法庭,昨天,該案的二審在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今年3月14日下午6點55分,樊某駕車沿環城南路由西向東來到距北京路交叉路口100米左右時,因為口渴,他找了個比較開闊、沒有禁停標志的路段靠邊停車買水。“當我買完水準備開車時,3名交警攔住我,示意要進行檢查,之后,其中一交警一言不發拿出處罰單就填。”樊某說,交警當場對他開具了《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認為樊某因行經交叉路口不按規定停車,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63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條予以罰款200元并記2分。當時樊某表示不服,在《處罰決定書》上寫了“有異議”。
盡管不服,但樊某還是按規定繳納了罰款。樊某認為,他違反的是關于機動車停車的相關規定,應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條進行處罰,可交警卻用第90條對他進行處罰,明顯是適用法律錯誤。今年3月20日,樊某一紙訴狀將對他進行處罰的交警一大隊告上法庭,要求撤銷處罰決定,交警一大隊對行政違法承擔法律責任,返還已繳納的罰款200元,并賠償他精神撫慰金200元。
官渡區法院認為“交警有權對實施違章行為的駕駛員進行行政處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條適用于一般交通違法行為,樊某實施違章停放車輛的行為系一般交通違法行為,故交警對樊某的處罰并無不當”,據此一審判決駁回了樊某的訴訟請求。
宣判后,樊某不服,將官司打到了昆明市中級法院。
昨天二審開庭時,樊某拿出《道路交通安全法》進一步解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條針對的是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第93條針對的是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關于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交警認為我違反的是關于機動車停車的相關規定,但處罰卻用‘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條款進行處罰,明顯不合適,且第93條規定,出現違法停車情形的,交警應首先指出違法行為,并予以口頭警告,令機動車駕駛人立即駛離,如果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的,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才處予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可對我進行處罰時交警什么都不說,就開了罰單,他們的執行明顯有錯誤。”
而交警一大隊的代理人卻認為,樊某的陳述與事實有出入。“樊某直接將車停放在不能停車的路口,嚴重妨礙了其它車輛和行人的正常通行,當時交警已口頭告知其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依據及其享有的權利,當時樊某對違法事實無異議,只是要求免予處罰,因其陳述的申辯理由不成立,所以交警未予采納”。對于處罰依據的法律條款,代理人認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條適用于一般交通違法行為,樊某實施違章停放車輛的行為系一般交通違法行為,故交警對樊某的處罰并無不當。
由于雙方各持己見,無法達成合解,法庭宣布改日宣判此案。
記者雷晴報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