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insurance.money.hexun.com/1504_1657913A.shtml 和訊保險:【案例】儲戶10萬存款變保單 狀告銀行和保險公司合同欺詐
www.hexun.com 【2006.05.25 09:37】 來源:都市時報
【作者:段曌紅】
10萬存款變保單?——
儲戶狀告銀行和保險公司合同欺詐
“我到銀行存10萬元錢,‘銀行工作人員’推薦存款三年可送一份超值理財保險,當我接受了這份贈送的保險后,發現我的10萬元存
款竟變成了一紙保單!”為討回自己的存款,前天下午,郭女士將保險公司和銀行一起告上了法庭。
10萬存款變保單?
2005年12月17日,郭女士帶著10萬元錢到銀行營業廳存款,“當時一個銀行工作人員模樣的人一聽我妻子要存10萬元,就熱情地將她領到大戶室,說像她這樣的大戶,存款三年就可送一份保險!”郭女士的丈夫樊濤說:“到銀行存款還免費送保險,當時我妻子以為這是銀行攬儲的一種優惠手段就同意了,當即將10萬元交到銀行柜臺,銀行出據了一份‘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繳費代收憑證’,要我妻子在上面簽名,說是送保險需要客戶簽字。”
然而幾個月后,郭女士再到銀行取款時才發現事情并沒有那么簡單。2006年3月,郭女士到銀行取款,當她把取款單遞給工作人員時,銀行工作人員告訴她,她的10萬元已經購買了保險,銀行里取不出一分錢。郭女士聽到這句話嚇了一跳,“怎么10萬元的存款會變成了保險?”
經過一番查問,郭女士終于明白,原來去年存款時銀行“送”她的那份保險不是免費的,而是用她10萬元存款買來的,且當初承諾送她保險的人并不是“銀行工作人員”,而是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保險推銷員。
“讓我們更難以接受的是,10萬元買來的這份名為‘某終身壽險’,該險種從合同生效之日起,其保單帳戶價值就只有91000元,需要6年客戶的保單帳戶價值才有可能恢復到原來10萬元,且保險公司每月還要收取一定金額的管理費”,樊濤說:算來算去,買這份保險,利率比銀行存款利息還低!
儲戶劍指合同欺詐
發現問題后,樊濤提出要退保,可根據保險合同條款約定,如果中止合同需要支付近萬元的手續費。 “如此詐騙行為,我們實在忍無可忍,銀行允許保險公司業務員在其營業場所開展業務,打著銀行的牌子,隱瞞真實身份,干的是買賣保險的勾當,混淆視聽,而銀行工作人員不提醒、不說明,事實上構成合謀詐騙儲戶,對此銀行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為了討個說法,要回自己的10萬元錢,郭女士一紙訴狀將銀行和該保險公司云南分公司告上法庭。
在《起訴狀》中,郭女士共提出了6項訴訟請求:要求法院認定銀行和保險公司合謀取實施合同欺詐,故意告知虛假情況、隱瞞真實情況,誘使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從而與之簽訂合同或履行合同,侵犯知情權,構成民事欺詐;認定這份保單合同屬于虛假欺詐合同,銀行和保險公司將儲蓄存款變成買保險,實施詐騙,騙取客戶所謂的“初始費用”;要求判定‘某終身壽險’為虛假保險產品;要求保險公司禁止銷售非法的‘某終身壽險’保險產品;依法撤銷郭女士與保險公司的“理財保險”合同,返還支付的10萬元“保險費”及占用利息,同時對郭女士受到的損失加倍賠償,共計索賠20萬元。
銀行代理保險合法有效
前天下午,五華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這起存單“變臉”案。案件的審理吸引了各界人士前來旁聽,法庭內坐無虛席,很多人只得站在法庭的門外和窗外旁聽。針對郭女士指控欺詐,銀行方面和保險公司都認為郭女士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
“銀行代理人身保險,簡稱“銀行保險”,是指保險公司通過與銀行簽定代理銷售協議,由銀行作為保險公司代理人在銀行的營業場所銷售保險。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符合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屬于合法行為”,銀行和保險公司都表示:銀行與保險公司之間是保險代理關系,根據中國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批準,銀行已依法領取了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銀行具備代理主體資格,且2003年10月17日銀行與保險公司簽訂了《合作協議》,明確約定由保險公司委托銀行為其代理保險業務,雙立已建立保險代理關系;銀行在辦理相關保險代理業務中,銀行均在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范圍內開展保險代理業務,沒有任何超載代理權限或存在其他過錯的情形,因此銀行的代理行為是合法有效的。
“保險是郭女士自愿購買”
對于郭女士指稱銀行和保險公司合同欺詐,庭審中,銀行和保險公司都堅持:保險是郭女士自愿購買的,兩單位并沒有隱瞞、欺詐。
銀行和保險公司介紹:當天郭女士根據保險公司派駐銀行的銀保通專管人員對保險產品的宣傳、解答后,親自向銀行繳交了10萬元的保險費,之后銀行代理保險公司收取了上述保險費并根據銀保通系統將郭女士所購保險的《保險單》、保險合同條款、《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繳費代收憑證》一起當場交付給郭女士,當時她并未提出任何異議,且親筆在“代收憑證”上簽字確認,充分體現了她購買保險的真實意思表示,“此外,郭女士親筆簽字的‘代收憑證’的名稱以及該憑證上標注的說明,均已清楚無誤的表明郭女士所辦業務是‘購買保險’而非‘銀行存款’,郭女士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且是財務人員,根據一般生活常識完全能夠分辨自身行為是存款還是交付保險費,因此郭女士主張誤以為保險繳費憑證及保險單為存款憑證于客觀事實不符,郭女士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意思表示真實,對所簽訂的保險合同不存在任何誤解”。
據此,兩單位認為:郭女士購買保險過程中,兩單位主觀上沒有實施欺詐的故意,客觀上也無欺詐行為,更沒有郭女士所稱的“合謀欺詐”的行為,相反購買保險是郭女士的真實意思表示。銀行代理保險公司銷售保險的行為合法有效,代理行為產生的法律后果依法由保險公司承擔,銀行依法不承擔任何責任,郭女士訴稱的“合謀欺詐”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現此案仍在進一步審理中。本報將繼續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