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患問題越來越多的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話題。醫療糾紛的不斷增多,影響了醫療機構的正常經營,降低了群眾對于醫療機構及從業人員的信任度,甚至威脅了醫務人員的人身安全。
今年4月,南方醫科大學順德醫院發生的“嚴重醫療事故”再次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此次事故共造成“5例患有新生兒肺炎等基礎疾病的患兒死亡,13例感染病例已治愈出院,1例仍在院治療”,涉事醫院院長已被免職。
面對日趨緊張的醫患矛盾,國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推動發展醫療責任保險,推動發揮責任保險作用。
01 事件背景
4月23日,有網友發帖稱,南方醫科大學順德醫院有3名新生兒在住院期間因細菌或病毒感染致死,隨后,當地衛生健康部門介入調查。醫院回復稱,不存在網傳的“對外承包”,醫院科室系醫院自主經營。
4月25日,佛山市衛生健康局官網發布了《關于南方醫科大學順德醫院新生兒感染事件的通報》:我局高度重視南方醫科大學順德醫院發生的新生兒感染事件,已組織督查和專家組進駐南方醫科大學順德醫院,會同省專家組對事件進行全面調查,監督和指導順德區做好患兒救治和感染防控工作,依法依規進行監督處理。工作進展情況將及時向社會公布。
5月11日,廣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官網發布消息,此次事件共造成“5例患有新生兒肺炎等基礎疾病的患兒死亡,13例感染病例已治愈出院,1例仍在院治療”。該事件已經被認定為“嚴重醫療事故”,涉事醫院院長已被免職。
針對此次事故,南方醫科大學順德醫院后續將會面臨一個巨額的賠償(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50條的規定,醫療事故賠償的項目包括11項,具體為: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陪護費、殘疾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一方面給醫院帶來了很大的資金壓力,另一方面也直接導致了另一個問題:受害方能否及時、順利、足額的拿到賠償?二者之間的矛盾如不能得到很好的解決很容易升級為醫患糾紛。而醫療責任保險制度實際上是解決此類問題的一個很好的方式。
02 發展醫療責任保險的作用
目前,人保、平安、太平洋、陽光等多家財產保險公司都開發了醫療責任保險此產品。醫療責任保險在緩和醫患糾紛方面能夠發揮出巨大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緩和醫患矛盾
醫療糾紛發生后,醫患雙方可以通過醫療責任保險機制轉移矛盾。患者或其家屬無需與醫院進行大量溝通,可直接向保險公司申請相關賠償。而保險公司作為第三方,會站在較為公正客觀的角度處理患者或其家屬的訴求,較為平和進行處理,可有效緩解醫患雙方糾紛。
2.分散醫院面臨的風險
風險分散和損失補償是保險的基本職能。醫療機構通過投保醫療責任保險,可將自身可能面臨的風險轉移給保險公司。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所面對的壓力將得到有效的緩解。也有利于,投入全身心的投入日常的工作。
3.維護患者及家屬的利益
醫療事故發生后,對患者的身體、生命、經濟能力都將造成巨大的打擊。而索賠流程的困難及復雜對他們來說更是雪上加霜。醫療責任保險可使其獲得合理的經濟補償,將醫療事故對患者及家屬的影響盡可能降低。
4.有利于醫療機構平穩經營
同時,醫療事故的發生使有關醫療機構會一次性面臨巨額賠款,不利于醫療機構的日常穩定經營。通過醫療責任保險機制,可以將未來不確定的風險,轉化成固定的保費,有利于醫療機構的持續穩定經營。 03 國家出臺一系列政策推動醫療責任保險發展
醫療責任保險產生于20世紀初,是以醫療機構為被保險人,以醫務人員在診治過程中由于過失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任何的醫療行為,都會伴隨風險的存在。而醫療事故一旦發生,對于患者及患者家屬來說將會是巨大的打擊。而醫方和患者家屬之間對于賠償的協商也很難達成共識,甚至催生出職業“醫鬧”來幫助家屬爭取賠償。醫療責任保險是緩解醫療糾紛問題的有效方式之一。國外醫療責任保險的發展主要有三種模式:1.醫療從業人員自愿投保;2.自愿投保+強制投保;3.完全強制投保。我國在部門地區對公立醫院機構實行了強制投保的正常,但是從整體上看,還是以自愿投保為主。這些年,國家也出臺了一系列文件支持醫療責任保險的發展。
2007年,原國家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及原保監會聯合下發了《關于推動醫療責任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衛醫發〔2007〕204號)。《通知》要求各地的保險監管部門要積極推動醫療責任保險工作的開展,引導保險企業積極進行產品創新。同時,可以選擇部分地區或者部分醫療機構先行試點,待取得一定經驗后再逐步推廣。
在2014年1月,在全國保險監督工作會議上,原保監會主席項俊波表示“要推進醫療事故強制責任險,醫院或醫生必須購買,以加大對醫療事故受害者的賠償力度,緩解醫患矛盾”。
2014年7月,原國家衛生計生委、原保監會、司法部、財政部及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召開加強醫療責任保險工作電視電話會議,聯合印發《關于加強醫療責任保險工作的意見》(國衛醫發〔2014〕42號)。
2014年11月,原國家衛生計生委、原保監會、司法部、財政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聯合印發《關于印發推進和規范醫師多點執業的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衛醫發〔2014〕86號),明確規定“支持醫療機構和醫師個人購買醫責險等醫療執業保險,醫師個人購買的醫療執業保險適用于任一執業地點”。
2018年8月,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及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聯合下發的《關于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推動醫療服務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國衛醫發〔2018〕29號)中明確提出要根據醫務人員承擔的醫療服務風險,購買醫療責任險。此后就有媒體評論,醫療責任險有可能成為繼“交強險”后,我國又一個行業性強制責任保險。
2018年10月1日施行的《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明確提出:“國家建立完善醫療風險分擔機制,發揮保險機制在醫療糾紛處理中的第三方賠付和醫療風險社會化分擔的作用,鼓勵醫療機構參加醫療責任保險,鼓勵患者參加醫療意外保險。”
04 醫療責任保險發展現狀
根據銀保監會網站公布的信息,2015年,我國醫療責任保險保費收入23.64億元,為各級醫療機構提供風險保障506.1億元。截至2017年底,全國有11萬余家醫療機構參加了醫療責任保險。醫療責任保險的推廣,對緩解醫患糾紛,提高患者滿意度起到了很高的推動作用,有力地支持了醫療糾紛處理機制建設和醫療衛生事業發展。
以寧波和上海為例:寧波地區協商調解結案率從2008年的86.56%上升到2015年的94.8%,醫療機構的保險滿意度近100%,患方滿意度達97%以上;天津地區2015年醫療糾紛較2008年下降38%。
貴州省于2015年初印發了《貴州省醫療責任保險實施方案(試行)》,在全省范圍內推廣醫療責任保險。截止2016年12月31日,全省醫療責任險報案732件,完成賠付550件,扣除個別案件銷案以及尚在鑒定或進入司法程序外,結案率達90%以上,已完成賠款支付賠款3497.17萬元。全省各級醫療機構醫責險投保總數達到7759家,其中三級醫院45家,二級醫院192家,一級醫院176家,其余各級基層醫療機構7346家。據不完全統計,全省僅用6個月的時間實現了省、市(自治州)、縣(區、市)、鄉鎮(社區)四級政府辦醫療機構醫責險全覆蓋,實現保費收入1.27億元,實收1.15億元,為投保醫療機構提供了200億元風險保障。政府辦二級及以上醫療機構的參保率達到100%,基層公立醫療機構的參保率接近100%(個別因未開展診療活動未參保),村衛生室的參保率達到65%。
2018年12月31日,南京地區市、區屬公立醫療機構100%投保,部分部省屬公立醫療機構也進行了投保,233家醫療機構累計繳納醫責險保費3400萬元,保險公司為醫療機構提供4.2億元的保障。
05 醫療責任保險發展面臨的問題
1.沒有建立強制投保機制
雖然前期國家發布了一系列的文件支持醫療責任保險的推廣,但是并沒有從國家層面要求強制投保,且國家尚未建立統一的醫療責任保險機制,各地區推廣醫療責任保險的標準不一致,使得醫療責任保險的作用發展受到了限制。
2.民營醫院的醫責險有待進一步推廣
政府推動醫療責任保險的覆蓋,只在要求公立醫療機構,而民營醫療機構的積極性并沒有響應的政策要求。根據2018年國家統計局發布的《2017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顯示,截止到2017年末,全國共有醫院3.0萬個,公立醫院1.2萬個,民營醫院1.8萬個。民營醫療機構的醫療責任險還存在巨大的發展空間。
3.缺乏發展經驗
我國醫療責任保險發展的時間不長,沒有較多的數據積累,這會直接影響到醫療責任險的產品定價。同時,醫療糾紛事故的處理還涉及到醫療機構、患者、法院、醫療鑒定等多個部門。患者在遇見醫療事故對相關處理流程不了解,很容易導致極端事件的發生。
06 醫療責任保險發展建議
1.采取強制投保及示范性條款的方式
國家通過立法的方式,強制全部醫療機構投保醫療責任保險,可有效的將各地區的醫療事故風險在不同地域、不同醫療機構之間進行分散,發揮出保險分散風險的基本職能。還可以要求由中國保險行業協會,針對不同類型的醫療機構(如綜合性醫院、專科醫院,或者根據醫療機構的級別、規模進行劃分)牽頭研發針對不同類型醫療機構的統一的示范性條款,在全國范圍內進行推廣。
2.建設標準化處理流程
總結目前醫療責任保險發展較為先進的地區的經驗教訓,探索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責任保險理賠的標準化處理流程。各地政府也要建設服務監督機制,各承保保險公司應安排具有醫療專業背景的人員負責處理醫療責任保險案件。搭建政府、醫療機構、保險公司、法院等多部門的溝通機制。 當前醫患關系緊張的情況,不單單是醫療事故的實際發生所導致的。互聯網的發展使得加快了信息傳播的數量及頻次,還有部分媒體抓住此類事件為了博眼球而大肆炒作,這都促使了醫患關系的不斷緊張。
如果南方醫科大學順德醫院此前投保了醫療責任保險,保險公司此時應該已經介入并開展了后續的理賠工作,對醫院本身的資金壓力也會減少很多。但是,失去的信譽,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彌補的。
相信,醫療責任保險未來一定會為解決醫患糾紛發揮出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更希望,醫療事故盡可能的不要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