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險合同的爭議,是指在財產保險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由于當事人雙方意見不一致導致的糾紛。從投保人的角度說,可以表現為沒有及時繳納保險費。從保險人的角度而言,可以表現為未及時理賠或者拒賠。
一、爭議產生的原因
那財產保險合同為什么會產生爭議呢?一方面和保險合同和業務的性質有關,另一方面和銷售過程的實際操作的情況有關。
1.合同和業務的性質
(1)財產保險合同的的履行需要一個較長的過程。很少會發生投保交清保險費后,第二天保險公司就支付保險金的情況。那么在較長的保險期限里,保險標的本身的情況、所在的環境等等因素會發生較大變化。
(2)財產保險合同是一種有償合同。合同雙方總是力圖為自己謀求較大利益。所以,在保險事故發生之后,關于應不應該賠,應該賠償多少的問題,就容易產生糾紛。這是由人性中追逐利益的這種性格所決定的。
(3)危險事故的鑒定具有很強的技術性。我們舉個例子,假設保險標的是一個大型精密的機器設備,在發生保險事故之后,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對危險事故的性質及損失程度的鑒定往往存在分歧。與上面提到的人性的原因不同,這是一個客觀事實,就是對損失程度的鑒定有時候確實是有難度的。
2.銷售過程的實際操作
(1)現在,國內不算與保險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正式員工,各家保險公司的保險代理人人員有800萬人。這么多的從業人員,人員的業務能力難免良莠不齊,在加上保險行業的從從業門檻并不是很高。所以,保險銷售人員業務銷售過程中有有時存在銷售誤導、不規范的行為。本來不應該賠的,銷售人員銷售前承諾賠償。等到實際發生事故之后,負責理賠的人員嚴格按照保險合同進行核賠,就可能拒賠了。這時候消費者和保險公司之間就會發生糾紛。
(2)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往往不能準確理解保險條款。上面我們提到保險公司的銷售人員在銷售的過程中可能存在銷售誤導,或操作不規范的行為。對于消費者,也就是財產保險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來說也可能存在問題。那就是,購買財產保險的時候,沒有認真閱讀保險合同。
二、爭議的處理方式
財產保險合同中通常對一些有爭議的名詞,會在條款中進行單獨的釋義。同時還有一些通行的解釋原則。
1.書面約定的內容與口頭約定不致時,以書面內容為準;
2.當保險單中的內容與投保單或其他合同形式中的內容不一致時,應以保險單的內容為準;
3.特約條款的內容與基本條款不致時,應以特約條款為準;
4.當保險合同的內容以不同方式記載且內容相抵觸時,批注優于原文、后用電腦打字補充的優于提前印刷的、手寫的優于打字的。
對于同一條內容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時候怎么辦呢?《保險法》第三十條規定: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這用立法的方式,保護了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利益。
【解讀】《保險法》第三十條 格式條款的解釋
在爭議處理沒有辦法通過協商的方式解決的,還可以通過仲裁或訴訟的方式解決。財產保險條款中通常都會有這樣一段話:因履行保險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且爭議發生后未達成仲裁協議的,依法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起訴。
為了避免爭議的出現呢,保險合同的當事人一方面應該在保險合同訂立之前做好充分的準備工作。保險人或者保險銷售人員應該充分、準確、完整的解釋好保險合同的內容。投保人也應該仔細閱讀保險條款,避免認知上的誤區。在保險事故發生之后,雙方應該認真準確的判斷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損失程度,客觀公正的評估損失。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進行合理的索賠,保險人這邊做到不惜賠、不濫賠。這樣,對于財產保險合同的爭議會少很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