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該保險,20年交30萬,到被保險人五六十歲保險賬戶里面可以達到幾百萬……”生活中,你有沒有被保險員的這些宣傳所吸引,從而下單?中途申請退保時,你又拿回了多少保費?
今(28)日,重慶兩江新區(自貿區)人民法院與重慶市保險行業協會聯合發布首批保險糾紛訴源治理典型案例,內容涉及“保險空白期”內保險責任認定、保險免責條款效力、退保責任承擔等。
交費12萬余元退回1.9萬元
2008年10月,一名保險銷售員向胡女士推銷保險。當月,胡女士為兒子投保,并簽訂了相關的投保單、提示書等。根據保險約定,胡女士的交費年限為20年,年交保費1.5萬余元。
胡女士先后交了八次保費,合計12萬余元。2018年1月,她要求退保。然而,讓胡女士沒想到的是,她只退回現金價值近1.9萬元。
事后,她找過保險公司,對其進行過投訴,但是依舊沒能退回所交的全部保費。
投保人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后來,胡女士只好將保險公司告上了兩江新區(自貿區)法院,要求保險公司賠償相應損失6.8萬余元。
庭審中,胡女士表示,當初保險銷售人員在銷售保險時,告知她購買的主險每年只需存入1.3萬余元,交足20年到被保險人五六十歲時就會有幾百萬元收益,這明顯夸大保險產品收益,屬于欺騙行為。她也因購買該保險而遭受損失。
保險公司則辯稱,在原告購買保險時,公司已通過書面方式將保費信息、保障范圍、保單信息告知原告,并進行了確認,購買該保險是其真實意思表示。
法庭上,雙方就是否存在銷售誤導行為、訴訟時效等焦點問題進行了舉證和辯論。
保險公司、投保人被判各擔責50%
法院審理認為,胡女士為其未成年子女向保險公司投保案涉人身保險,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該人身保險合同合法有效。
本案中,在訂立保險合同時,銷售人員存在向投保人夸大保險收益等行為,該行為對于投保人訂立合同會產生一定的誤導,即便在投保人行使任意解除權解除合同的情況下,保險人也應承擔相應的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胡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閱讀并簽署投保單、提示書以及接受保險公司的電話回訪后仍輕信保險銷售人員的宣傳,其自身也存在較大過錯,故該院酌情確定保險公司承擔50%的責任比例,其他損失后果由胡某自行承擔。胡女士已付保險費12萬余元,扣除保單貸款、生存保險金及利息、紅利后,剩余5.6萬余元,保險公司應返還保費2.8萬余元,減去其已支付的現金價值,還應向胡某支付9000余元。
判決后,保險公司不服,向市一中法院提起上訴。今年4月,二審法院駁回了上訴,維持原判。
上游新聞記者 徐勤
責任編輯:宋源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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