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院網訊(孔德翰 尹黎卉)陳先生遇到交通事故后,因維修車輛期間產生交通費損失,其要求全責方王女士及其保險公司賠償交通費274.54元。保險公司認為交通費系間接損失,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王女士則主張保險免責條款系格式條款,且保險公司未就此進行提示說明,因此交通費損失應由保險公司承擔。近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范圍內賠償陳先生交通費274.54元。
陳先生訴稱,2022年1月,其在北京市海淀區某道路與王女士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兩車損壞。經認定,王女士承擔全部責任,陳先生無責任。陳先生認為,因本次事故導致其車輛4日不能使用,因此增加了交通出行費用損失274.54元,故其訴至法院,要求王女士、保險公司賠償。
保險公司辯稱,交通費屬于間接損失,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
王女士辯稱,保險公司以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為間接損失為由不予賠付,但該免責條款為格式條款,保險公司在與其簽署保險合同時,并未將相關保險條款當面交付,亦未就免責條款向其進行明確的說明和提示。投保雖采取電子方式,但不能因此降低保險公司就免責條款予以提示與明確說明的義務,因此,相應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交通費損失應由保險公司承擔。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此次交通事故經認定王女士負事故全部責任,保險公司應先行承擔賠償責任?,F陳先生主張維修車輛期間產生的交通費,理由正當,證據充分,法院予以支持。保險公司雖提出交通費屬于間接損失,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但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就相關免責條款盡到提示說明義務,且王女士對此亦不認可,因此,保險公司應在其承保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范圍內,賠償陳先生的交通費損失。法院最終判決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范圍內賠償陳先生交通費274.54元。
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現該案已經生效。
法官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年修正)第十二條規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本案中,保險公司雖提出交通費系間接損失、不同意賠償的抗辯,但并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就相關免責條款盡到提示說明義務,且被保險人亦表示保險公司未向其就免責條款進行說明,因此,保險公司應在其承保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范圍內賠償陳先生的交通費損失。
根據交強險、商業三者險關于間接損失的約定,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系間接損失,在保險公司免責范圍內。但保險公司并非必然不對間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上述條款系保險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責任免除條款,相較普通合同條款來說,保險人對免責條款負有更高的提示和說明義務,應就此向被保險人明確告知和釋明。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來源:中國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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