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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丨保險公司賠付交強險損失后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導讀
交強險的全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交強險是中國首個由國家法律規定實行的強制保險制度,具有一定的社會公益性,其設置目的在于保護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的人身損害能夠得到及時有效賠償。
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后,能否對肇事方進行追償,今天小編帶您以案釋法。
一案情介紹
2019年4月10日,A某在B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2019年11月7日,A某駕駛與其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與第三者C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致車輛受損,經交通警察大隊認定,A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事故發生后,第三者C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院判決,由B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范圍內賠償第三者C某12萬元,超出交強險賠償限額的部分,再由A某賠償,第三者C某請求的各項損失均未超出交強險賠償限額范圍,因此A某不用再另行賠償。判決生效后B保險公司按判決書確定的期限和金額向C某作出賠償。B保險公司認為事故發生時A某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的機動車,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對法院判決的賠償款享有追償權,因此向本會提起仲裁申請。
二爭議焦點
B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賠償了第三者C某后,對事故責任人A某是否享有追償權。
三裁決結果
A某于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支付B保險公司賠償款12萬元。
四仲裁員說法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三)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二)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三)駕駛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計算”。
本案被申請人A某未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申請人B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第三者損失后,有權向被申請人A某追償。據此,裁決被申請人A某返還保險賠償款12萬元給B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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