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納了保費,還沒出保單,投保的房屋次日就出事,能獲得保險公司理賠嗎?
近日,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審理一起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原告的房屋在投保第二天便發生事故,保險公司以未出具保單為由拒絕理賠,引發糾紛,一起來看看這單保險究竟該不該賠吧!
花8000元,為堆放貨物的2間房屋投保
2021年,江津區某食品經營部想要為其堆放貨物的2間房屋購買財產保險,便通過微信與保險公司業務員聯系,告知其投保房屋詳細情況,并按照業務員的指示在其發送的小程序中填寫了相關投保信息。
當天下午,經營部工作人員向保險公司賬戶繳納了保險費8000元。
投保次日,一間房屋被全部燒毀
世間事事難料,就在投保的第二天,該食品經營部房屋失火,導致投保的一間房屋被全部燒毀。
然而,如此短的時間里,保險公司尚未完成這次投保的內部審簽流程,也就未來得及出具保險單。
事發后,食品經營部向保險公司報案并申請理賠,保險公司則認為保險合同尚未成立,拒絕理賠,并將前一天繳納的保險費8000退還。
隨后,該食品經營部將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其賠償損失。
保險公司被判賠保險金120萬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保險合同并非要式合同,合同成立并非以保險單的簽發為依據,只要雙方達成合意即可,保險單等僅為保險憑證。
原告通過保險公司業務員發送的小程序進行了投保信息錄入,即具有投保的意思表示。保險公司通知原告繳納保險費,即表明已完成核保,具有同意承保的意思表示。在經營部按要求足額繳納保險費后,雙方則就保險合同的訂立形成合意。
保險公司承保規范中雖載明保險單簽發后合同方能生效,但該規范僅為內部規定,不能以此約束其合同相對方,更不能對抗法律規定。
結合受損情況及保險單中載明的免賠情況,江津法院最終判決保險公司給付經營部保險金120萬余元。
上游新聞記者 徐勤 江津法院供圖
責任編輯:宋源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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