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組建拼車群或同事熟人之間搭乘順風車的現象比較普遍,車主適當收取相關費用,乘車人也免去到車站坐車的麻煩。殊不知,這種情況存在很大安全隱患。近日,新疆霍城縣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董某、王某均為霍城縣某學校教師,兩人的家都在伊寧市。2020年12月6日,董某搭乘王某的小型轎車上班,車輛行駛至霍城縣國道218線76km+400m處時,因雪天路滑,王某操作不當,車輛撞向路邊一棵大樹,事故造成董某受傷、王某車輛受損。事后,霍城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董某不承擔責任。
后經醫院診斷,系創傷性休克,頸6椎體骨折伴截癱,寰區關節半脫位,左側額部皮膚裂傷,代謝性酸中毒,腦挫裂傷,胸2、3棘突骨折,肋骨骨折。經司法鑒定所鑒定,她的傷殘程度為一級傷殘,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脊髓損傷之護理依賴程度為完全護理依賴。
今年4月13日,董某將王某訴至霍城縣法院,請求王某賠償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計308萬元。
霍城縣法院民事審判庭于4月21日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庭審中王某辯稱,他非常同情董某的遭遇,但董某是無償搭乘,應當減輕賠償責任。而且,霍城縣社保局認定董某為工傷,其先后也獲得醫療補助、教育系統捐款等75萬余元,請求適用“填平原則”扣減其醫療費、護理費等賠償費用。
法院審理后認為,該案中,王某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依法應對董某的合理損失承擔過錯賠償責任。從之前兩次王某向董某收取車費的轉賬記錄可以看出,董某并非無償搭乘。另外,捐款者的目的是幫助患者,而非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對王某提出的適用“填平原則”扣減其責任的抗辯不予支持。
因王某為該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車上人員責任險,每個座位限額10000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扣除保險公司應當向董某賠償的10000元。
7月15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霍城縣法院一審判決王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董某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完全護理依賴費用、精神撫慰金等各項損失172.69萬元。
作者|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潘從武 通訊員 吳敏玲 林世艷 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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