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網訊:津南區人民法院近日發布一起妥善化解涉財損交通事故的典型案例,并以案釋法,詳解民法典相關規定。
本案中,王某駕駛重型貨車在某化工公司院內行駛時,因操作不當,車輛頂部與事故地點的門洞墻體相撞,造成墻體損壞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交管部門認定,王某對此次事故承擔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化工公司與被告機動車駕駛人王某、王某的雇主呂某未就賠償事項達成一致,故訴至法院。同時,化工公司申請對因車禍受損的門洞墻體進行鑒定。案件受理后,為便利雙方當事人參與訴訟,承辦法官第一時間聯系雙方當事人前往事故現場固定、鑒定檢材,高效推進鑒定程序。鑒定意見出具后,當事人均表示無異議,僅在具體賠償數額上不能達成一致。
在法庭調查階段法官查明,呂某投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已經在交強險保險限額內賠付2000元,而該車輛未投保機動車三者商業險,故剩余財產損失部分應由雇主呂某承擔賠償責任。同時,鑒定費系確認財產損失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也應由其承擔。
經法官對二被告釋法明理、耐心講解,呂某表示認可賠償,王某也主動提出承擔部分賠償責任,二被告最終同意當場履行賠償義務。在法庭的主持下,雙方確認墻體損失費用、鑒定費總數額為30000元。二被告通過微信轉賬,將上述款項當庭給付化工公司,矛盾得以化解,實現案結事了。
■ 法官提示
根據民法典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此外,根據民法典規定,個人之間形成的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津云新聞編輯李松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