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車禍致人身體傷害案件中,第一時間發生的費用都會是醫療費用,醫療機構在對受害人康復治療期間所產生的各種掛號費、診療費、治療費、住院費、藥費等。醫療費是最為常見和基本的人身損害賠償項目。
《侵權責任法》第16條、《最高人民法院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都把醫療費作為各個法定賠償項目之首。
交強險分醫療費用限額、死亡傷殘限額和財產損失限額,其中醫療費限額針對醫藥費、診療費、住院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合理的后續治療費、整容費、營養費。在被保險機動車承擔事故責任時,最大理賠限額1萬元;被保險機動車不承擔事故責任時,最大理賠限額1000元。
誰來墊付醫藥費?
車禍賠償以事故責任為前提,故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明確時,通常是不存在賠償支付問題的。對于可能出現的醫療費支付問題,可通過如下途徑解決:
1.受害人自己支付
受害人可以自己支付搶救治療中的醫療費用,后期再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相法定的賠償義務人索賠即可。
2.肇事方墊付
肇事方可自愿墊付醫療費,注意,這里是自愿,法律沒有強制肇事者必須墊付的義務。
3.保險公司墊付
保險公司如交強險,當出現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駕駛人醉酒、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等情形時,可依法墊付相關醫療費用。
4.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
當出現搶救費用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肇事機動車未參加交強險、機動車肇事后逃逸的,救助基金可依法墊付相關的搶救治療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