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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把車交給喝酒者后發生事故 雙雙被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寧鄉人賀大想給愛車做個“美容”,不料 “美容”還沒開始,醉酒的“美容師”卻開著自己的愛車發生了意外。保險公司理賠后,向賀大及駕車者發起追償,該行為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嗎?22日,寧鄉市人民法院通報了一起追償權糾紛案。
汽車美容師酒后駕駛發生交通事故
2020年1月3日,賀大與劉一、劉水等三人在一起吃晚飯、喝酒。聊天間隙,劉水得知賀大的車輛需要做美容,便向賀大介紹,劉一正在經營汽車美容業務。賀大聽后,便將自己所有的車輛鑰匙交給了劉水,劉水隨后將車鑰匙交給劉一。第二天凌晨2時許,劉一在駕駛證已被吊銷的情形下,酒后駕駛賀大所有的小車沿寧鄉市人民北路由南向北行駛至二環路與人民北路交界處時,遇鄭甲與停車在此的賀乙在道路中間嬉鬧。劉一駕駛的小車因避讓不及與鄭甲發生碰撞,事故造成鄭甲當場死亡。寧鄉市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劉一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賀乙承擔次要責任,鄭甲承擔次要責任。
事故發生后,寧鄉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共計賠償原告損失133萬余元,其中,劉一犯交通肇事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并賠償經濟損失62萬余元(包含判決前已賠償25萬元);劉一駕駛車輛所投保的某財產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強險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11萬元。
保險公司追索賠償 法院予以支持
判決生效后,劉一駕駛車輛所投保的某財產保險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鄭甲的親屬賠付11萬元。其后,該保險公司將劉一及車輛所有權人賀大訴至法院,向兩人追償其賠付的交強險賠償款11萬元。
寧鄉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劉一在駕駛證被吊銷后仍駕駛機動車并發生事故,經交警認定負事故主要責任,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對第三人人身損害予以賠償后向侵權人劉一行使追償權,符合上述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賀大作為案涉車輛所有人,在明知劉水、劉一均已喝酒的情況下,仍將車鑰匙交給劉水,在事后知曉車鑰匙已交給劉一時亦采取放任的態度,導致劉一酒后無證駕駛案涉車輛發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賀大對損害的發生存在過錯。綜合劉一、賀大的過錯程度,法院酌情確定被告劉一承擔賠償款70%的責任,賀大承擔賠償款30%的責任。
據此,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劉一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某保險公司賠償款77000元;賀大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某保險公司賠償款33000元。
來源:掌上長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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