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車停下來裝渣土,司機下車后被溜坡的貨車撞傷,因以“第三人出險”為由申請理賠遭拒絕,將保險公司訴至法院——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6月20日從南通海門區法院獲悉,該院日前駁回了原告尹某的訴訟請求。
2019年10月,尹某在海門港新區某項目參與裝運渣土。一天下午,他將自有的輕型自卸貨車停在工地,自己下了車。裝渣土過程中貨車溜坡,尹某準備上車踩剎車時摔倒,被車輪壓傷腿部。出院后,他想起貨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險種的第三者責任險,投保人、被保險人都是自己,向保險公司理賠,被拒絕后又向法院起訴,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險范圍內賠償。保險公司稱,被保險人自身無論何種情形都不構成第三者,案涉車輛并未投保“車上人員險”,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請。
《保險法》第65條規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依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海門法院經審理查明,尹某停車后,由于車輛溜坡被碰撞壓傷,而尹某為該車被保險人,不能因物理位置變化而轉為第三人。交強險的“第三人”,是指被保險人對他負有損害賠償責任的人,在保險人、被保險人和保險車輛上人員以外。駕駛人因為本人行為造成自己受傷,不能成為自己的侵權人,再通過自己的保險來承擔侵權損害賠償。因此,被保險人尹某作為駕駛人時不能納入第三人范圍,無權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商業險限額內賠償。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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