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疫情期間保險案件的訴訟熱點,上海金融法院做出了相應解答。
在疫情期間,一些保險投保和理賠的問題引發了大眾關注,例如,隔離險的拒賠問題一度沖上熱搜,又如居家辦公發生意外是否在雇主責任險的理賠范圍內也成為爭議點,這些爭議使得一些保險公司和保險消費者對簿公堂。
針對此類疫情期間保險案件的訴訟熱點,上海金融法院6月16日在公眾號上做出了相應解答。
問題1:隔離險在此輪疫情中曾受到市場熱捧,但隨著疫情的發展和防疫局勢的復雜,隔離險的拒賠情況增多,保險公司和保險消費者對于隔離的定義、中高風險區的劃定等存在一定爭議。購買、理賠隔離險應當注意哪些事項?
答:隔離險作為疫情期間的一項新保險,保險公司應當對隔離險的相關條款向投保人說明,盡到提示說明義務。同時,對于隔離險中的條款、特定語詞的含義應當表達界定清楚,若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受益人對相關條款等有爭議的,則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存在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應當選擇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釋。投保人購買隔離險時,應當向保險公司充分了解清楚條款含義、理賠條件、免賠事由等,謹慎選擇相關產品。
問題2:在工作場所發生意外,雇主責任險可以保障相關的風險。但在疫情期間,許多員工只能居家辦公,在此期間發生意外,雇主責任險是否可以理賠?
答:如雇主責任險中約定了符合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員工居家期間如有證據證明處于工作狀態,根據保險合同中關于保險責任范圍的約定具體分析,可以認為屬于保險責任范圍。
問題3:疫情影響期間,由于部分員工更愿意搭乘私家車出行,因此“順風車”成了一種方便經濟的選擇。若搭乘“順風車”時發生意外,保險公司是否理賠?
答:疫情期間通過搭順風車的方式上下班成為很多人的選擇,順風車車主也樂于通過這種方式減少出行成本。但順風車車主應當注意自身車輛購買的車險類型,若車險類型屬于非營運性質,則在從事順風車行為時,需要注意不要逾越“順風車”,明顯超出自身行車路線,頻繁接單,致使變成以盈利為目的的營運性車輛,否則可能導致發生事故時無法得到理賠的后果。
問題4:疫情期間,許多保險公司響應政策號召或彰顯社會責任,會對特定對象贈送保險。這些贈險的效力如何界定?
答:疫情期間,許多保險公司向醫護工作者等贈送了健康保險等。對該贈送保險,若被保險人享有保險利益且保險合同已經成立并生效,則被保險人在發生保險事故時,可以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要求保險公司進行理賠。
問題5:疫情使得線下“面對面”投保受阻,投保人只能選擇電子投保的方式,在進行電子投保時應當注意哪些事項?
答:疫情期間,電子投保因非接觸式的優點,受到保險人和投保人的青睞。由于電子投保往往是根據程序設定自動訂立合同,保險人應當采取相應的技術手段,對格式條款,特別是其中的免責條款等,主動向投保人進行提示說明。投保人在投保時,應當仔細閱讀相關的條款,基于自身客觀保險需求,謹慎選擇投保的險種。
問題6:疫情期間,習慣于線下繳費的人身保險投保人無法按時完成繳費,保險合同因此可能失效,這種情況該怎么辦?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以及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分期繳費的人身保險合同在投保人支付首期保費之后,投保人自保險人催告之日起超過三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或超過六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合同中止后,保險人與投保人可以協商并達成協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后,合同效力恢復。投保人應當在阻礙繳費事項清除之后,及時與保險公司聯系,補繳保險費。需要注意的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二年雙方未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責任編輯:王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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