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韓宋輝 ○編輯 陳羽
銀保監會5月19日就《銀行保險監管統計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辦法》)公開征求意見,要求銀行保險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對監管統計數據質量承擔最終責任。
《辦法》充分吸收近年來銀保監會對銀行保險機構數據治理的監管要求,明確要求銀行保險機構應將本單位監管統計工作納入數據治理范疇,并保證同一指標在監管報送與對外披露的一致性,明確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對數據質量負責。
今年以來,銀保監會已針對機構數據治理問題連發4份文件,從通報數據亂象、通知機構整改到制定管理辦法,一步步完善數據治理相關制度。
數據治理亂象突出
今年3月底,銀保監會發出年內首份數據治理問題相關通報。銀保監會表示,嚴肅查處了一批監管標準化數據(EAST)數據質量領域違法違規案件,檢查中發現漏報錯報EAST數據、部分數據交叉校核存在偏差等數據質量違規問題,對政策性銀行、國有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等共21家銀行機構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處罰金額合計8760萬元。
到4月底,銀保監會再發通報,對45家銀行、保險公司存在的數據錯報、漏報、瞞報等突出問題點名通報批評。此次通報聚焦股權和關聯交易監管信息系統的數據質量問題,涉及數據報送不及時、數據填報不準確和數據穿透不到位等多個方面。
業內人士分析表示,從歷次監管通報來看,機構數據質量問題可以歸為兩類:一類是機構人員態度不端正導致的錯報、漏報等數據不準確問題,這類問題既歸因于經手工作人員的粗心馬虎,又跟機構自上而下對數據質量認識不夠有關;另一類是機構為了規避監管、掩蓋違規行為所作出的瞞報行為,比如股權結構未按要求逐級穿透、關聯方檔案不完整等,這類問題是機構相關負責人有意為之,應是監管整治重點。
從摸底、通報到制定辦法
數據治理進入攻堅階段
實際上,監管部門一直很重視銀行保險行業的數據治理工作。2018年5月,銀保監會曾發布《銀行業金融機構數據治理指引》,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提高數據管理和數據質量質效,將數據應用嵌入到業務經營、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的全流程,同時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建立數據質量監控體系,覆蓋數據全生命周期。
2020年7月,銀保監會向機構下發《銀保監會監管數據質量專項治理方案》,啟動金融機構數據質量摸底工作。業內人士介紹,這一階段主要是機構自查與自行整改,對自身監管數據質量狀況和治理工作情況進行自評估,并對照評估要素找差距、剖原因,進而制定整改措施。
摸清行業數據質量基底之后,銀保監會對仍然在監管信息系統中存在錯報、漏報、瞞報的機構進行點名通報和處罰。業內人士表示,今年以來監管部門已就數據質量問題通報55家機構。
今年5月初,銀保監會在《關于印發2022年銀行保險機構股權和關聯交易專項整治工作要點的通知》中再次強調,銀行保險機構要提高數據報送質量,對于反復出現數據錯報、漏報、瞞報的責任人要實施內部問責。
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保險與社會保障研究室副主任王向楠表示,提高機構數據質量需注意三點,一是數據標準盡可能統一,行業這兩年持續在推進這方面標準化建設;二是確保數據真實性,實現通過數據間的邏輯關系進行交叉驗證;三是加大處罰力度,對于數據填寫不規范、數據造假等行為要加大處罰力度,目前處罰力度還不夠大;四是監管系統要對機構歷史數據進行存檔,以便于未來發現問題時進行追溯和歸責。
業內人士表示,此次《辦法》的出臺將進一步督導機構完善監管數據填報及審核工作的機制和流程,通過制度建設提升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性、完整性,有利于根治數據亂象,還監管部門與社會公眾一張標準一致、真實可比的“報表”。
責任編輯: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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