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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飲酒后駕駛車輛引發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在一審法院作出了需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后,二審中,蚌埠中院根據“飲酒后駕駛車輛”屬于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改判駁回車屬單位的全部訴訟請求,并由該單位承擔一、二審訴訟費用。
2020年9月2日,懷遠一家汽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懷遠汽貿)為其名下皖CBXXXX號牽引車在一家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宿州財保)處投保了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為 308453.60 元,保險期限為2020年10月23日至2021年10月22日。
2021年8月4日23時許,楊某某駕駛上述車輛(同乘人員高某某)行駛至宣城繞城高速時碰撞到王某某駕駛的皖 FBXXXX號重型倉儲式貨車(同乘人員樂某),事故造成楊某某死亡、高某某和樂某受傷、上述車輛毀損。經宣城市公安交警支隊高速一大隊認定,楊某某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疏于觀察路面情況,負事故主要責任,王某某負事故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后,懷遠汽貿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宿州財保支付保險賠償金。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懷遠汽貿與宿州財保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在合同有效期內懷遠汽貿投保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失,宿州財保依法應當給予賠付。雖然宿州財保辯稱楊某某飲酒后駕駛,按照案涉保險合同的約定,屬于免賠事項,但其未能證明已就免責條款盡到提示或明確說明的義務,故該免責條款不發生法律效力,據此判決宿州財保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懷遠汽貿保險金263780元,并由宿州財保承擔案件訴訟費 2628元。
宿州財保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稱,案涉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合法有效,其有權拒絕賠償。
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查明,本案中,此案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實,保險事故發生時楊某某系酒后駕車。“飲酒后駕駛車輛”屬于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宿州財保在與懷遠汽貿訂立案涉保險合同時,將該情形約定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因此,該免責條款合法有效,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宿州財保以此為由拒絕對案涉保險事故承擔賠償責任于法有據,應予支持。
據此,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懷遠汽貿的全部訴訟請求,并由懷遠汽貿承擔一、二審訴訟費用。該判決為終審判決。
杜玲玲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李勇
編輯 王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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