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5月6日)一輛網約車撞勞斯萊斯維修百萬沖上熱搜。記者從裁判文書上看到一則類似的交通事故,錦州市民路先生駕駛租來的豐田車追尾等信號燈的勞斯萊斯,損失101萬元。這起事故怎么賠償,四方打起了官司。其中,某保險公司以投保車用來營運為由拒賠。最后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賠100萬,租賃公司賠2000元,肇事司機賠1萬多元。
5月6日,重慶捷恒律師事務所李力律師告訴上游新聞記者:“本案中保險公司是按非營運性質收取車輛保險費用,但車輛實質是用于租賃經營改變了用途,根據保險法相關規定,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否則不能免除保險人責任。”
租賃經營改變車輛性質
保險公司拒賠101萬元
上游新聞記者在裁判文書上看到,2020年1月22日晚,錦州市路先生駕駛豐田小轎車沿阜錦線由北向南行駛時,追尾前方同車道靜止等待信號燈的勞斯萊斯轎車,事故發生后造成兩車受損。此次事故經交警部門進行事故責任認定,路先生負事故全部責任。勞斯萊斯經評估,車輛損失價值為970100元,同時產生評估費38000元以及施救費5000元,合計1013100元。路先生所駕駛車輛系從錦州市某租賃公司租賃取得,該車輛為該公司所有。肇事車輛系在太平洋財保投保交強險,在某保險公司投保100萬商業險。
事故發生后,太平洋財保支付了交強險2000元賠償。某保險公司調查發現,車主薛某填寫的投保單是非營運個人車輛,保險公司據此對肇事豐田車承保。薛某通過租賃公司將車輛租賃給路先生,符合營運的特征,屬于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免除相關規定的情況,保險公司下發拒賠通知書。那么,這101萬元由誰來賠成了問題。勞斯萊斯一方將駕駛人路先生、汽車租賃公司、某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承保過程存在瑕疵
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100萬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租賃公司、薛某和某保險公司均認可的投保過程可知,投保人和保險公司的業務人員并未實際見面,只是通過聊天軟件完成承保業務,現保險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在承保業務過程中通過聊天軟件對免責條款對投保人進行了明確告知。而根據租賃公司、薛某提供的聊天記錄能夠認定,保險公司提交的投保人聲明系交通事故發生后,投保人自行將電子版的投保人聲明打印出來并簽署后將照片回傳,保險公司將照片打印得到的,且該保險公司在庭審中確實未能提供投保人聲明的原件。鑒于上述事實及證據能夠認定保險公司未對投保人履行免責條款的告知義務,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一審判決,保險公司在商業險100萬元限額內予以賠償100萬元,根據法律規定及租車合同的約定,肇事司機路先生賠償1.1萬余元。
李力律師告訴上游新聞記者:“根據保險法相關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本案中,保險公司未對投保人履行免責條款的告知義務,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因此要承擔賠償責任。”
記者 馮盛雍
責任編輯:王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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