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飛”來的礦泉水瓶砸了玻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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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2021年9月11日17時,姚某駕車行駛在浙江省溫州市甌海區西山西路上,突然車輪軋到了路面上的一個礦泉水瓶,礦泉水瓶彈起砸到了倪某的車前保險杠,之后又砸到了黃某的車前擋風玻璃,造成黃某的擋風玻璃碎裂、機蓋受損。
這起事故發生后,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此事故屬于交通意外,姚某、倪某和黃某均無責任。
黃某卻認為,自己玻璃的損失應該有人承擔,故黃某將姚某、倪某及其兩車投保的兩家保險公司訴至浙江省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要求共同承擔車輛財產損失共計8813元。
法院審理
經認定,黃某損失共計7033元。浙江省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判決姚某、倪某兩車投保的兩家保險公司各賠償2000元,姚某賠償1233元,倪某賠償900元,黃某自己承擔900元。法院宣判后,原、被告雙方均服判息訴。
普法時間
民法典第六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條規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依照法律的規定由雙方分擔損失。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責任限額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以及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
根據《中國銀保監會關于調整交強險責任限額和費率浮動系數的公告》,上述四項限額分別為:(一)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8萬元;(二)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8萬元;(三)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四)被保險人無責任時,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8萬元;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800元;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
法官說法
01 什么是公平原則?
侵權責任中的公平原則,是民法意義上的公平原則的下位概念,也稱為公平責任原則,是指當事人雙方對損害的發生均無過錯,法律又無特別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公平的觀念,在考慮當事人雙方的財產狀況及其他情況的基礎上,責令行為人對受害人的財產損害給予適當補償,由當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擔損失的一種歸責原則。《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雖然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刪除了《侵權責任法》原有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的規定,改為了“依照法律的規定”,限縮了公平原則的適用范圍,但社會生活本身具有復雜性,個案千差萬別,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適用公平原則裁量案件也有存在的客觀必要。
02 無責為何還要賠償?
“無責”并不意味著“免賠”。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為意外事故,三方均無責,僅是指在事故中不負責任,但這并不能免除各方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本案系交通意外事故,三方均無責任,這屬于特殊的責任形式,而不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的常態。雖然三方均無過錯,但對引起事件的發生仍存在因果關系。民法典第六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即對于事故的發生,當事人均不負責任,但是基于公平原則,當事人仍需分擔賠償責任。鑒于此,法院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判決由事故三方對兩家保險公司在賠付后不足部分3033元予以分攤,即由姚某賠償1233元、倪某補償900元,黃某自行承擔900元。
03 交強險應當在哪個范圍內予以賠償?
首先,交強險是法定險、強制險、責任險,具有公益性和為第三人利益性。從《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和立法目的看,更加強調交強險的基本保障功能,更重視交強險對受害人損失的填補功能。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無論機動車一方對交通事故的發生是否有過錯,保險公司均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其次,《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條例》同時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再者,本案系交通意外事故,三方均無責任,這屬于特殊的責任形式,而不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的常態。對于本案原告、被告無責任的情形,若保險公司僅在無責任的范圍內承擔100元的賠償責任,而無責任的被保險人卻要承擔大部分損失,難謂公平。基于法律設定交強險制度系出于強制保險之防損避災和社會保障之功能,兩家保險公司應在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即兩家保險公司各賠償2000元。
04 誰還要承擔責任?
將礦泉水瓶隨意扔在馬路上的行為存在一定的危險性,也是本起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故扔瓶子的人存在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就本案而言,在各方均不存在過錯的情況下,扔瓶子的人成為主要的責任人,應就本起事故承擔主要責任。但實際上扔瓶子的行為和最后意外的發生之間也存在高度偶然性,此處考慮實際情況,適當適用公平原則。但據原告透露,他已嘗試尋找但未果。倘若今后能找到此人,本案相關當事人有權在各自承擔的責任范圍向其提起追償。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局作為公路管理機構,負有對公路進行養護并保證公路經常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的職責。如能證明這個礦泉水瓶長時間遺留在路面上沒有打掃清理,道路管理部門也有一定責任。但如果礦泉水瓶扔下來的時間不長,剛好是上一個清理時間已過,下一個清理時間未到的空窗期,那么道路管理部門一般無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