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保險公司內部已對重大股權投資項目開展自查,尤其是排查是否存在向相關企業提供股東借款或債務融資擔保,以及通過多個關聯投資主體開展控股型投資等行為。
在積極引導保險資金開展股權投資支持新興產業發展同時,相關部門正著手規范保險機構重大股權投資行為。
記者獲悉,近日相關部門正在醞釀新規,要求保險機構明確長期發展定位與戰略,聚焦服務保險保障,審慎開展重大股權投資,防止盲目多種經營和多元化擴展。
具體而言,新規或將對保險機構重大股權投資重新定義——2010年發布的《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明確,重大股權投資是指“對擬投資非保險類金融企業或者與保險業務相關企業實施控制的投資行為”,如今正在醞釀的新規則或將對此做了延伸,即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以出資人名義投資并持有未上市企業股權,且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保險機構對該企業構成控制或共同控制的直接股權投資行為。
此外,新規還或將首次明確保險機構開展重大股權投資的“禁止情形”,包括與非保險關聯方共同投資標的企業;通過合同約定、協議安排等方式與其他投資人共同開展投資或委托其投資者權利;利用股權投資基金、集合資金信托、未上市企業等作為通道,直接或間接規避保險資金重大股權投資監管要求,違規對標的企業實施控制或共同控制;所投資的標的企業反向持有保險機構股權,或同一保險機構控制或共同控制的企業之間存在交叉持股;向標的企業提供借款或為標的企業債務提供擔保。
一位保險機構股權投資部門人士向記者透露,目前保險公司內部已對重大股權投資項目開展自查,尤其是排查是否存在向相關企業提供股東借款或債務融資擔保,以及通過多個關聯投資主體開展控股型投資等行為。
“此外,我們還在優化針對重大股權投資項目的投資決策流程,包括引入合規部門主管共同列席投資委員會,針對項目盡職調查、投資決策流程、投后管理方案進行指導,甚至對某些不符合監管要求的投資行為采取一票否決權。”他告訴記者。
多位保險公司資管部門人士透露,或將出臺的新規未必會影響保險公司開展重大股權投資。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保險公司都會將重大股權投資項目相關資料向監管部門報備,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管。或將出臺的新規,無形間將督促保險機構從源頭做起,落實重大股權投資項目的合規操作。
上述保險機構股權投資部門人士向記者透露,或將出臺的新規,與“償二代”二期規則對保險公司股權投資的監管導向是一致的。二期規則旨在完善保險公司長期股權投資的實際資本和最低資本計量標準,大幅提升風險因子,對具有控制權的長期股權投資(子公司)實施資本100%全額扣除,引導保險公司專注于主業,防止資本無序擴張。
“整體而言,或將出臺的新規,將有助于保險公司更好地開展重大股權投資,避免政策套利與不當利益輸送行為,令保險資金股權投資征途更加規范與良性發展。”他指出。
或“重新定義”保險機構重大股權投資
正在醞釀的新規之所以備受保險界關注,一個重要原因是它或將對保險機構重大股權投資重新定義。
“簡單而言,現行規定只是將對相關企業實施控制才被視為重大股權投資,但或將出臺的新規將對企業控制或共同控制的直接股權投資,都納入重大股權投資范疇。”這位保險機構股權投資部門人士向記者透露,這很大程度將彌補監管漏洞——以往,個別保險公司會通過旗下數家關聯機構或股權投資基金產品,共同投資一家企業以實現控股型投資的目的。如此做法有兩大好處,一是分散單個投資主體的投資風險,二是可以繞開相關部門針對重大股權投資的報備監管要求,畢竟,重大股權投資的報備審批流程有時較慢,容易導致保險公司錯失投資機會,因此保險公司才會“化整為零”,通過多個股權投資主體開展控股型投資,進一步提升股權投資決策效率。
記者獲悉,個別保險公司之所以熱衷通過多個關聯股權投資機構聯合投資以“共同控制”某家企業,還有一個算盤,就是這些企業未必符合相關部門允許保險公司開展重大股權投資的范疇,某種程度存在“政策套利”嫌疑。
此前,《關于保險資金財務性股權投資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保險公司開展重大股權投資的范疇,主要包括保險類、非保險金融類,與保險業務相關的醫療、養老、汽車服務、金融科技,以及銀保監會認可的其他行業企業。
但在實際投資環節,以往部分保險公司通過多個投資實體聯合股權投資“共同控制”某些商業地產,繞開了《關于保險資金財務性股權投資有關事項的通知》相關要求。
如今,或將出臺的新規將再度重申保險公司機構開展重大股權投資的范疇,無形間起到“白名單”作用。
“這無形間解決保險機構股權投資的一大盲點。”上述保險機構股權投資部門人士指出。2020年出臺的保險資金財務性股權投資新規,放開了保險機構直接股權投資的行業范圍限制——即保險機構在符合條件情況下綜合考慮償付能力等因素,可以依法依規自主選擇投資企業的行業范圍,但需避開負面清單(行業領域不符合宏觀政策導向等)。但在實際操作環節,某些保險公司仍無法精準把握可開展股權投資的具體范疇,如今新規等于給出明確答案,令他們可以更快更好地開展股權投資。
或將新增“禁止情形”遏制監管套利行為
值得注意的是,相關人士透露,或將出臺的新規,還將規定保險機構開展重大股權投資的“禁止情形”,進一步防范不當利益輸送與監管套利行為。
一位保險公司資管部門負責人向記者透露,相關部門之所以在新規列舉“禁止情形”,可能是他們在此前調查過程發現了某些違規行為,其中包括保險機構向控股投資企業提供過橋貸款或債務融資擔保服務;以及保險機構通過多個關聯投資主體共同投資達到控股型投資目的,以繞開相關部門對重大股權投資的報備監管要求等。
記者多方了解到,在股權投資領域,創投機構向投資企業提供短期過橋貸款或債務融資擔保的想象相當普遍,但考慮到保險資金的投資安全屬性,向股權投資企業提供股東借款或債務融資擔保等行為的確未必合適。
“當前我們正對重大股權投資項目進行自查,一旦發現股東借款或債務融資擔保等行為將迅速糾正。”前述保險公司股權投資部門人士指出。新規出臺后,保險機構對重大股權投資的投后管理策略或發生不小的改變——由于無法向這些項目提供股東借款或債務融資擔保,他們更傾向聯合某些產業資本開展重大股權投資,由后者提供股東借款或債務融資擔保,保險機構則給予保險+醫療、保險+健康管理、保險+養老等業務生態的賦能。
他直言,盡管或將出臺的新規或令保險公司無法對重大股權投資項目提供股東借款或債務融資擔保,但一些企業仍然希望能引入保險機構作為重要投資方。究其原因,保險資金的投資期限相對較長,令企業無需背負中短期業務收入高速增長與盡快IPO等業績對賭壓力。
記者多方了解到,目前一些保險公司正與相關部門就新規部分條款進行反饋溝通,目前新規何時出臺未有明確時間表,不排除正式文件相關條款在征求意見后進行調整與完善。此外,相關部門還在醞釀對保險機構重大股權投資加強監管力度,包括從防火墻建設、內部管理、關聯交易管理、估值管理等多個方面要求保險公司強化合規操作能力。
(作者:陳植 編輯:林坤)
責任編輯:宋源珺
投顧排行榜
收起APP專享直播
熱門推薦
收起24小時滾動播報最新的財經資訊和視頻,更多粉絲福利掃描二維碼關注(sina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