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資金近年重視有加且被鼓勵開展的股權投資業務,正在迎來監管收緊的過程,主要是針對“重大股權投資”。
券商中國記者獲悉,監管擬收緊保險機構重大股權投資行為,相關新規正在研究中。
據知情人士稱,主要監管思路變化在于,要求“保險機構明確長期發展定位與戰略,聚焦服務保險保障,審慎開展重大股權投資,防止盲目多種經營和多元化擴展。”
而此前相關規定則為“具有清晰的發展戰略和市場定位,開展重大股權投資的,應當具有較強的并購整合能力和跨業管理能力”。
據記者采訪了解,監管醞釀的這份險資重大股權投資新規,重點不少。
重申行業“白名單”
在保險投資的語境內,何為重大股權投資?這在現有規定和正在醞釀的新規中,或將迎來不同定義。
現有規定中,2010年發布的《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中明確,重大股權投資,是指“對擬投資非保險類金融企業或者與保險業務相關企業實施控制的投資行為”。
而醞釀中的新規對此有所擴展:是指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統稱保險機構)以出資人名義投資并持有未上市企業股權,且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保險機構對該企業構成控制或共同控制的直接股權投資行為。
簡言之,一位業內人士稱,現行規定下只有對相關企業“實施控制”才視為重大股權投資,而將來,對企業“控制或共同控制”的直接股權投資,都可能視作重大股權投資。
“這兩個的區別很關鍵,不要小看多了‘共同控制’這一個詞的變化,可以把不少投資行為納入重大股權投資范疇,進而加以強監管。”該人士稱,實際中對共同控制的判斷,可能需要結合公司治理、財務等多個層面來進行。
同時,保險機構重大股權投資行業范圍,也可能將予以重申:保險公司開展重大股權投資,所投資的標的企業應當符合《關于保險資金財務性股權投資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的資質要求,且限于保險類、非保險金融類,與保險業務相關的醫療、養老、汽車服務、金融科技以及銀保監會認可的其他行業企業。
在這之前,2020年的保險資金財務性股權投資新規,放開了直接股權投資的行業范圍限制,規定保險機構在符合條件情況下綜合考慮償付能力等因素,可以“依法依規自主選擇投資企業的行業范圍”,僅需避開“負面清單”(如所屬行業或領域不符合宏觀政策導向及宏觀政策調控方向等)即可。
而上述計劃重申的重大股權投資的行業范圍,相較此前行業“白名單”時期的規定,新增了“金融科技”行業。
新增“禁止情形”,防范不正當利益輸送
另外,監管還擬規定保險機構開展重大股權投資的“禁止情形”,這還是首次。
記者了解到的相關“禁止情形”有幾類,比如:與非保險關聯方共同投資標的企頭;通過合同約定、協議安排等方式與其他投資人共同開展投資或委托其投資者權利;利用股權投資基金、集合資金信托、未上市企業等作為通道,直接或間接規避保險資金重大股權投資監管要求,違規對標的企業實施控制或共同控制;所投資的標的企業反向持有保險機構股權,或同一保險機構控制或共同控制的企業之間存在交叉持股;向標的企業提供借款或為標的企業債務提供擔保。
“新增的禁止行為是重點,這也許代表了監管在之前險資自查行動中發現的違規方式或問題。”一位險資人士說。比如,上述方式有可能被用來實現向保險公司的股東單位或特定利益人進行不正當利益輸送。
“相比債權類的投資,通過股權投資的方式,尤其是通過共同控制的股權投資方式,實現利益轉移的過程更加隱蔽。”上述人士認為,這種環境下,監管醞釀重大股權投資禁止性政策,把制度籬笆扎得更緊一點,進一步彰顯監管機構對改善保險機構公司治理、加強資金運用監管以及防范風險的決心。
鼓勵股權投資有序發展,過程中嚴控新增風險
股權投資是近年保險資金在大類資產配置中越來越重視的領域,也是監管鼓勵和引導保險機構有序發展的業務。近年監管部門通過“放管服”改革,鼓勵保險資金發揮長期資金優勢,通過股權投資等形式,為實體企業和戰略新興產業等提供多層次資金支持。
不過,保險機構整體開展股權投資相對較晚,一方面股權投資能力需要繼續修煉,另一方面,一些激進金控平臺或產業背景控制的保險機構通過股權投資“踩線”行為等新情況也有所冒頭。如何在發展過程中嚴控風險,是保險機構乃至監管要面對的問題。
據悉,監管部門醞釀對保險機構重大股權投資加強監管力度,還涉及防火墻建設、內部管理、關聯交易管理、估值管理等多個方面。
受訪的保險業界人士認為,從新規的醞釀思路中,能看出監管的思路,通過補齊制度建設、加強風險評估以及加大監管力度,抓好存量風險化解和增量風險防范,平衡好穩增長和防風險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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