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出臺準備金管理辦法七項實施細則
□ 本報記者 周芬棉
為進一步完善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監管制度,健全保險公司準備金管理內控機制,保障被保險人權益,銀保監會近日發布《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1-7號)》(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對2021年10月發布的《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進行解釋、說明和補充。
補齊制度短板
《實施細則》是針對非壽險業務的。在西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教授強力看來,非壽險業務,顧名思義就是除壽險以外的所有保險業務,并不只是包括財險業務,廣義上還包括了所有涉及經濟利益的保險業務。
北京市盈科(鄭州)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李曙衢稱,根據《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非壽險業務是指除人壽保險業務以外的保險業務,既包括財產保險業務中的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保證保險,也包括屬于人身保險業務中的短期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業務,以及上述業務的再保險業務。
壽險準備金是保險公司從應收的凈保險費中逐年提存的一種準備金,與非壽險業務的提取上存在較大的不同,目前壽險業務沒有出臺責任準備金的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如何提取按保險法的規定執行。
強力認為,銀保監會發布《實施細則》,最重要的目的就是補齊制度短板。自2005年起,原保監會制定并發布了一系列關于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監管的規范性文件,內容包括準備金內控管理、回溯分析、工作底稿、準備金報告等方面。但是,關于準備金風險邊際和折現、準備金有利進展、分支機構準備金等方面均沒有相關規定。因此《實施細則》的出臺填補了上述空白。
此時一并出臺由七個專項細則構成的《實施細則》,也是出于實踐的需要。李曙衢說,《管理辦法》于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后,我國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的監管制度得以進一步完善,但在監管實踐中,銀保監會發現保險公司存在人為調整分支機構準備金、通過準備金調節利潤等新情況和新問題。此次出臺《實施細則》,是對《管理辦法》的解釋、說明及補充,有效提升了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監管制度的科學性、合理性、系統性,為進一步加強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的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
在中銀律師事務所劉曉宇律師看來,《實施細則》的出臺,也是基于加強保險公司內部風險控制的要求。當保險公司準備金計提發生變化且對公司影響重大時,《實施細則》要求應提交公司董事會決議或者高級管理層會議集體審議,避免由于個人因素導致的準備金合規風險。
再者,針對《管理辦法》的原則性規定,《實施細則》細化了精算意見,要求保險公司總精算師需對準備金評估結果簽署明確的精算意見,分為“合理、不足、高估、無法表示意見”四類意見,覆蓋準備金評估結果的各種情形。
同時,《實施細則》通過制定具體、明確的規則,讓監管部門、保險公司董事會及高級管理層、保險公司總精算師、外部審計機構以及獨立的精算評估機構各盡其責,形成了防范準備金風險的合力。
全面監測風險
此次七個專項細則齊出,涉及方方面面。即《實施細則》第1號未到期責任準備;第2號未決賠款準備;第3號風險邊際和折現;第4號分支機構準備金;第5號準備金回溯分析;第6號準備金評估報告,其中又包括6個附件,如準備金報表填表說明,保險公司年度非壽險業務準備金評估報告監管報表等;第7號準備金工作底稿。
據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介紹,《實施細則》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明確準備金評估的原則和方法,規范保險公司準備金評估使用合理的方法及假設;二是規定準備金評估的內控流程,當保險公司的準備金評估發生變化并產生顯著影響時,應履行提交公司董事會決議等流程;三是規范準備金風險邊際和折現的處理,規定計算風險邊際的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更改,明確了準備金評估時應進行折現的久期標準;四是加強對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準備金的管理,要求保險公司對分支機構的準備金評估應客觀、公允地反映分支機構的經營情況,不得人為調節;五是規范準備金回溯分析工作,明確了當保險公司的準備金回溯結果出現較大偏差時,保險公司應采取的具體整改措施;六是明確準備金評估報告的內容,規范了應披露的具體信息和精算意見的表述,要求保險公司填列準備金監管報表;七是完善準備金評估工作底稿制度,規范了工作底稿的編制、復核、使用等管理,要求保險公司應按規定保存工作底稿備查。
據介紹,在《實施細則》發布后,銀保監會將依此全面監測、評估和處置保險公司的準備金風險,同時將指導中國精算師協會研究制定非壽險業務準備金評估實務指南和行業參考標準。
已有公司受罰
違反《實施細則》的法律責任問題也受到關注。
據劉曉宇分析,違反《實施細則》規定的情形多樣,有違反工作底稿規定,未如實編制報表等,根據《管理辦法》規定要進行相應的處罰。比如,保險公司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準備金評估報告、準備金回溯分析報告以及相關報表、文件、資料的,由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依照保險法相關規定責令改正,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并依保險法的規定,對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等等。
已有保險公司因未按規定提取準備金,受到了銀保監會的處罰。據劉曉宇介紹,2018年渤海財產保險股份北京分公司因存在未按規定提取責任準備金的違法行為,被北京保監局責令改正并罰款20萬元,相關負責人被北京保監局警告并罰款4萬元。2019年紫金財產保險公司因未按規定提取準備金,被銀保監會罰款30萬元,對相關責任人分別警告并罰款10萬元、6萬元。
最近一例處罰出現在《實施細則》發布后。李曙衢說,2022年3月16日,銀保監會發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由于信息系統規則和設置存在缺陷,造成兩個保單首次責任生效日抓取錯誤、保單責任余額計算錯誤,對財務數據真實性產生重大影響。此外系統中還存在保費及保險金額人工填寫錯誤等。上述問題主要源于信息技術部系統規則缺陷,且信息技術部2020年1月發現基礎數據錯誤后未按照公司規定報告風險管理部及計劃財務部,導致公司未及時調整2019年財務報表。孔憲華自2019年7月起擔任信息技術部總經理,全面主持信息技術部工作,對該問題負直接責任。針對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準備金計提錯誤的行為,銀保監會依據保險法的規定,對該公司罰款50萬元,對直接責任人孔憲華警告并罰款7萬元。
(法治日報)
責任編輯:趙般嬌
投顧排行榜
收起APP專享直播
熱門推薦
收起24小時滾動播報最新的財經資訊和視頻,更多粉絲福利掃描二維碼關注(sina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