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馮 本報全媒體記者 劉冰玉

  萬某在上下班途中搭載“順風車”乘客發生交通事故,后保險公司以“順風車接單拉客屬于營運行為”為由拒絕賠償,萬某遂將保險公司訴至法院。3月2日,記者從成都高新區法院獲悉,該院經審理,依法判決保險公司向萬某賠償維修費4萬余元。

  2019年7月,萬某為自己的轎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保險單》載明,投保車輛使用性質為家庭自用,承保險種包括車輛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險等。

  2020年1月,萬某上下班時都在某順風車出行平臺上接單搭載乘客,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交管部門認定萬某負該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后王某修車時花費4萬余元,遂向保險公司主張理賠。但保險公司出具《拒賠通知書》,認為萬某使用順風車接單拉客屬于營運行為,顯著增加了被保險車輛的危險程度,而該拉客行為未通知保險公司,因此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付責任。后萬某索賠無果遂向成都高新區法院提起訴訟。

  高新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萬某在工作日使用順風車拉客,上下班各接單1次并從順風車平臺收取費用。在正常情況下,萬某駕駛車輛從工作地點至其居住地點里程為15公里,發生交通事故的地點處于其下班行程中。故萬某用順風車平臺載客時的行駛范圍在合理可控范圍內,且并非進行網約車服務,客觀上不會導致車輛使用頻率增加,也不會導致車輛危險程度增加,未實質上改變車輛的使用性質,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該案承辦法官表示,從事順風車活動發生交通事故后,保險公司是否應承擔賠付責任不能一概而論,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綜合考量。

  一是搭載路線是否與出行目的趨同,考察乘客的出發地、目的地是否在駕駛員自身行程的合理范圍內。二是搭載頻率、時間是否與出行時間銜接,在接單頻率方面,可以根據不同的情況分別認定每日、每月的接單次數。三是收取的費用數額是否能體現營利,在相同里程下,順風車收取的費用應低于或等于車輛常規出行成本,若其在同一行程中搭載的乘客數量多、合計收取費用等于或高于出租車行業市場價,則合理懷疑駕駛員系以營利為目的載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