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29日,馬某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某縣一市場內駕駛重型半掛車,從內地拉運方矩鋼到該市場內,停車后準備卸貨,剛解開貨物纜繩一瞬間,貨車上面的方矩鋼突然掉下,砸到司機馬某身上,導致馬某送醫院搶救無效意外死亡。馬某系某物流公司雇傭人員,其駕駛的重型半掛車登記車主為某物流公司,該公司在某保險公司投保司乘人員雇主責任保險,該保險每人傷亡責任限額為50萬元。保險公司認為保險合同中特別約定了投保人繳納保費為800元/座的輕載方案,所以當投保人雇員馬某(死者)在拉載貨物為方矩鋼,屬于密度大、質量高的非輕載貨物出險時,應按照保險合同中約定的賠付方式即責任限額×實繳保費與應交保費的比例進行賠付,而非按照保險限額全額賠付。
02
案件焦點
本案中保險公司是否能按照保險合同特別約定中的賠付方式賠償保險金。
03
法官說法
本案中,某物流公司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司乘人員雇主責任保險。馬某物流公司雇傭人員,其在卸貨過程中遭受意外傷害導致身亡,保險公司應在司乘人員雇主責任保險范圍內予以賠償。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合同中的特別約定系格式條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明確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保險公司主張應按照保險合同中特別約定的輕載方案的賠付方式進行賠償,但該約定屬于減輕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公司應履行提示及明確說明義務,但保險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已經履行了上述義務,故其主張按照保險合同中約定的賠付方式進行賠付,不予支持。
04
法官后語
現實生活中,隨著人們的保險意識逐漸加強,越來越多的人購買商業保險。但人們往往忽略了保險合同、保險條款的具體內容,尤其是與自身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或者保險公司免除或減輕其責任的條款,對于上述條款,購買者應仔細閱讀,并要求保險公司予以解釋說明,以全面了解所購買保險產品的保障內容及存在風險。保險公司亦應主動履行格式條款中免責條款的提示及說明義務,否則即使出現了免責條款約定的情形,保險公司也不能援引該條款作為其拒賠的依據。
供稿:速裁團隊 張 月
原標題:《以案釋法 | 有特別約定,保險公司就能免責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