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投保人醉駕撞樹身亡,保險公司因未送達條款被判不能免責
投保意外傷害險后,南通市男子周某醉酒駕駛電動自行車身亡,保險公司拒絕賠償。1月21日,澎湃新聞從南通如東縣法院獲悉,鑒于保險公司未送達保險條款,且未告知、提示免責條款,法院認定其應承擔保險理賠責任,賠償投保人家屬1萬元保險金。
2020年7月,59歲的周某向如東一家保險公司投保摩托車、拖拉機駕駛人意外傷害保險,保額1萬元,期限一年。11個月后,周某醉酒駕駛電動自行車撞樹身亡,親屬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遭拒,訴至法院。親屬稱,保險公司僅向周某送達了一份保險單,并未送達保險條款,也未就免責條款盡到提示及明確說明的義務,應對周某的死亡承擔保險理賠責任,支付保險金1萬元。
保險公司認為,周某投保的是摩托車、拖拉機駕駛員意外險,其事發(fā)時駕駛的是電動自行車,不合理賠條件,且醉駕系免責事由。
法院審理認為,雖然根據保險條款約定,周某的死亡不屬保險責任范圍,但保險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其將該保險條款送達投保人,故本案僅能根據保險單載明的內容確定原被告間的權利義務。
涉案保險單載明,保險責任為意外傷害身故、意外傷害殘疾、意外傷害燒傷。依據其格式條款,在雙方對保險責任范圍存在爭議的情況下,不管是基于通常理解還是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周某的死亡都應屬于保險的責任范圍。
法院認為,雖然涉案保險條款既載明被保險人非因駕駛摩托車、拖拉機遭受的意外傷害事故,又載明被保險人醉酒期間、酒后駕車期間均屬免責事項,但保險公司既未能舉證證明其向投保人送達了保險條款,也未能證明其就免責條款向投保人盡到了提示及明確說明義務,因此,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保險公司應承擔保險理賠責任。
責任編輯:李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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