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高齡試管孕婦交通事故后自然流產,保險公司被判賠試管醫療費
40歲的高齡孕婦經歷交通事故十天后,試管嬰兒胚胎自然流產,起訴要求對方車輛投保公司賠償試管嬰兒醫療費4.5萬元、精神損失費8萬元等計15.75萬元。南京市中級法院日前二審維持原判,判定保險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計47700余元,包括試管嬰兒醫療費2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5萬元。
澎湃新聞1月19日從南京雨花臺區法院獲悉,2020年8月中旬,周女士接受試管嬰兒胚胎移植。一個月后,她騎電動自行車經過路口時與小型客車相撞,造成輕微受傷,交警部門認定小型客車司機王某負全責。
車禍當天,周女士前往醫院就診,超聲檢查顯示“宮腔異常回聲”,需進一步復查。十天后,周女士腹中的胎兒自然流產。她將王某及其所駕車輛投保交強險、商業險的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經濟損失計157500元,其中試管嬰兒醫療費4.5萬元、精神損失費8萬元。
被告辯稱,事故的碰撞程度非常輕微,周女士的流產與事故沒有因果關系,同意在保險限額內賠償周女士因事故產生的直接經濟損失,但對賠償試管嬰兒醫療費、精神損失費不予認可。
法院調查核實,盡管事故未直接導致周女士流產,但原告在事故發生后就診時“表現出對妊娠結局的擔心”“狀態很緊張”,結合當日超聲檢查的“宮腔異常回聲”,可確認原告作為高齡孕婦,事故帶來的生理、心理刺激極可能加大自然流產概率,認定周女士自然流產與事故間有一定關聯,試管嬰兒醫療費屬于因事故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應酌情賠償。
《侵權責任法》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雨花臺法院認為,對歷經取卵、胚胎移植等痛苦,渴望生兒育女的高齡產婦來說,車禍不僅使當事人遭受身體上的痛苦,對其未來生育和家庭生活也將產生負面影響。該院一審判決保險公司賠償經濟損失計47700余元,其中試管嬰兒醫療費2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5萬元。
責任編輯:李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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