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酒后遭毆打致死,保險公司以“格式條款”為由拒賠,法院判決來了
羅某與崔某飲酒后發生沖突,羅某竟被崔某打死。生前,羅某一家曾經投保過一份《家庭意外傷害險》,但在理賠時,保險公司稱“羅某死因是受酒精影響,屬于免賠條款”。密云法院12月8日發布消息,法院審理后,認定保險公司的“格式條款”未經明確說明,需理賠3.4萬元。
2018年5月,羅某家庭通過村委會,向一家保險公司投保《家庭意外傷害險》。在投保過程中,羅家將保險費交給了村委會,之后的一切事宜均由村委會辦理,保險公司并未派人到場。
2019年4月,羅某在一次飲酒之后,和崔某發生沖突,遭對方打死,崔某被判故意傷害罪。尸檢鑒定報告中顯示,羅某死因與他在案發前大量飲酒有一定的關聯,羅某的酒后狀態進一步加劇了崔某暴力毆打行為的危害后果。
之后,崔某一家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保險公司明確拒絕,并出示了當初簽訂的合同。合同中在免賠條款的第七條中有約定:受酒精、毒品、管制藥物的影響,導致身故或殘疾的,保險人不付保險金。崔家無奈下向法院起訴。庭審中,保險公司表示,羅某死亡與醉酒有直接因果關系,符合這條不予理賠的情形。
密云法院經審理認為,免除保險責任的條款是否有效,需要看保險公司是否已經盡到了足夠的解釋說明義務。法院表示,首先,保險條款中的相關字體都很普通,并未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體、符號或者其他明顯標志作出提示。其次,投保過程中,保險公司一直由村委會代為辦理手續,未派人到場對保險條款進行解釋說明,也沒有向法庭提交保險公司已經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的證據。從這些情況上判斷,這個免責條款對投保人不發生效力。
至于羅某大量飲酒后受暴力毆打致死,是否符合責任免除條款中的條文規定的情況,主審法官認為,刑事判決書中已認定崔某的毆打行為是導致羅某死亡的直接原因。羅某大量飲酒行為雖加劇了毆打行為的危害后果,但并不符合“受酒精影響直接”導致身故的保險責任免除情形,法院因此不同意保險公司的“免賠”主張,最終判決保險公司向羅某的繼承人支付醫療保險金4000元和意外身故、殘疾保險金30000元。
法官表示,關于格式合同條款效力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最高法的相關司法解釋中也明確,對于格式條款的效力,保險公司負擔舉證責任,如果舉證不能,則視為保險公司作為保險人未對投保人提示免責條款,該免責條款對投保人不發生效力。
責任編輯:張玫
APP專享直播
熱門推薦
收起24小時滾動播報最新的財經資訊和視頻,更多粉絲福利掃描二維碼關注(sina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