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網絡求助平臺病了,該如何救?
新華社上海12月17日電 題:網絡求助平臺病了,該如何救?
新華社記者蘭天鳴、楊洋、胡潔菲、吳振東
求助人隱瞞名下財產和其他社會救助并違反約定用途將籌集款項挪作他用、推廣人員在各大醫院進行“掃樓式”勸募、用PS病歷+煽情文字模板即可成功募款……近日,網絡求助信息平臺暴露出的問題引發關注。
2018年10月,愛心籌、輕松籌和水滴籌曾聯合發布《個人大病求助互聯網服務平臺自律公約》。如今,相關平臺卻“舊病復發”,病灶何在?既要救助高效,又要運營安全,治理方式需要哪些創新?新華社記者就此展開調查。
自律公約沒能治好“行業病”
據記者了解,自律公約對相關領域一些重要責任作出規定,如:平臺應要求發起人盡最大努力及時、完整、真實、準確地公開求助人的相關重要信息;平臺應健全審核機制;平臺應確保求助人和贈與人之間的信息對稱,最大程度排除不實信息;平臺應加強業務合規性培訓與考核,確保每一位員工以及志愿者、合作伙伴全面知曉并嚴格遵守“底線規則”等。
然而記者調查發現,一年多來,相關方面漏洞仍多。
——材料審核機制仍有明顯漏洞。記者發現,今年7月有人利用網上購買的虛假病歷,在多個平臺騙取捐款近萬元;前不久,又有多人利用假病歷圖片和煽情文字模板在水滴籌成功發起籌款并成功支取。
——仍存在求助人重要信息公布不完整、不真實情況。今年5月,有求助人在平臺求助100萬元治病,后被發現平臺未準確公布其重要財產信息;還有一些平臺推廣人員,慫恿并協助患者隨意填寫籌款金額,對一些患者具備醫保報銷條件或曾獲得拆遷補償等重要信息知情不報。
——“底線意識”不強,經濟利益凌駕公益責任。有平臺在全國多地醫院大范圍使用“掃樓式”經營手段,將發起籌款的患者數量與平臺業務推廣人員的收入提成直接掛鉤。甚至還有平臺為滿足經營需要,引導員工盜用志愿者名義幫患者籌款。
——自律公約中對捐款“資金池”相關內容未作出明確規定,對平臺在“資金池”信息公開、孳息分配等方面的責任缺少明確規范,存在風險隱患。
北京師范大學公益研究院院長王振耀向記者表示,當前僅靠企業間自律公約已無力規范行業健康發展。
規范缺位、逐利沖動是主要“病因”
多名專家稱,當前網絡求助信息平臺反復“發病”,主要原因在于法律規范缺位和運營機制紊亂。
“當前法律對于個人求助信息平臺的規制嚴重不足”,北京大學非營利組織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錦萍認為,一方面由于缺少專門法律規范,當前對于網絡個人求助行為中的各主體只能適用民法、刑法、合同法等一般法律進行調整,缺少針對性。如推廣人員為了工作業績而忽視信息真實、本無需上網籌資的病患在推廣人員勸說下上線募款、部分籌款者未按照原先籌款方案使用資金等問題都缺乏法律規制手段。
另一方面,一些規范不利于行業健康發展。如《公開募捐平臺服務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求助平臺信息的真實性由發布者自己負責,個人求助信息平臺僅負有風險防范提示義務。水滴籌等多家平臺機構均以此條為依據,在用戶協議中制定有利于平臺的信息真實性免責條款。
“這點責任對平臺而言是遠遠不夠的。”金錦萍說,在網絡求助平臺上施助者往往以小額贈與為主,如果遭遇不實求助,他們既無動力也無精力提起訴訟維權。而提供籌集款項服務的網絡平臺不僅掌握著求助人的基本信息,而且也擔負著向贈與人報告的義務,應當承擔起更明確、更積極的法律責任。
另外,不少平臺背后的資本本性引發的逐利沖動因素也不可忽視。一位業內人士透露,部分網絡求助平臺運營者本質仍是追求利潤和高估值的營利性公司。其商業模式是:雇傭大量線下推廣人員幫患者發起求助,借此將患者的各種社會關系轉化為平臺用戶,然后平臺通過做灰色地帶的“互助”或者銷售保險產品進行變現。此類商業模式需要不斷發展用戶上線求助籌款,且求助者本身越有社會資源,就越能更有效地帶來高價值用戶和客戶。“由于資本不斷追求高估值,相關團隊業績增長壓力就會越來越大,追求短期機會主義的行為不是偶然的。”據悉,2019年6月,水滴公司宣布已完成超 10 億元人民幣的 C 輪融資。
另外還有專家認為,當前由于缺乏明確的主管機構,網絡求助信息平臺缺乏明確可行的退出機制,這也影響到相關平臺整改的力度與效率。
創新治理方式 建立長效機制
王振耀等專家和業內人士對網絡求助信息平臺的積極意義持認同態度,各方一致認為要在保證平臺救助效率高、覆蓋廣優勢的同時保障相關活動的真實性、合理性,有賴于建立一套創新、長效治理機制。
——補齊法治短板。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原副主任闞珂表示,網絡個人求助平臺應在法治規范之下運行,通過行業組織管理、法律法規等不同層次的約束力來確立和完善平臺應當承擔的責任。金錦萍建議,應通過立法形式要求平臺承擔起作為所募集款項的受托人,代表贈與人向違反約定或者刻意欺詐的當事人提起訴訟,以此樹立平臺的積極責任。
——調整運營模式。中華社會救助基金會募資總監高俊旭建議,網絡求助信息平臺需找到商業和公益的平衡點,“可適當引入第三方公益組織、慈善機構,介入到對求助人信息和后期資金使用情況審核中來,也能在平臺經營行為越界時起到調節作用。”
金錦萍認為,網絡求助信息平臺運營帶有特殊性,贈與人在信息真偽判斷、服務質量判斷、平臺盡責程度判斷等方面均居劣勢,因此應由非營利組織或采用非營利模式進行經營。
——監管適度介入。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副教授林少偉認為針對相關業務特殊性,可構建一個由民政、工商、網信、銀保監會等部門主導的聯合監管機制。
王振耀建議,通過道德規范與法律規范并用,為網絡求助、互助活動形成一套社會性對話機制和評價機制,在發揚中國互助精神優良傳統基礎上,建立起中國特色互助體系。
責任編輯:陳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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