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玉屏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一起由玉屏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鄭某涉嫌犯保險詐騙罪案件。
(圖為宣判現場)
經審理查明,2020年9月30日晚,被告人鄭某飲酒后駕駛貴H5xx號奔馳轎車搭載楊某從岑鞏縣往玉屏侗族自治縣方向行駛,22時許,當車行至玉屏侗族自治縣新店鎮新店村時與道路右側樹木發生碰撞,造成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鄭某撥打其妻黃某的電話叫其趕往現場冒充駕駛員打電話報警、報保險公司,并稱是其駕駛車輛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12月8日,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貴陽分公司工作人員對事故進行調查時,發現黃某有冒充駕駛員的嫌疑,遂未對事故車輛進行理賠,后進行報案處理。2021年3月3日,鄭某、黃某主動到玉屏侗族自治縣公安局投案。2021年8月20日,玉屏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以黃某犯罪情節輕微,具有自首、犯罪未遂、自愿認罪認罰情節,可免予刑事處罰,對黃某作出不起訴決定。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鄭某對發生的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騙取保險金,其行為構成保險詐騙罪,應依法予以懲處。被告人鄭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獲得保險賠償,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且綜合考慮被告人鄭某具有認罪認罰、自首、初犯等量刑情節。該院作出如下判決,被告人鄭某犯保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宣判后,被告人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行為本就是對自己及親人的不負責任,且在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虛構事實騙取保險金,該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之規定,應當受到刑事處罰。鄭某在案發后認識到自己違法行為的錯誤性,對于自己因一時貪欲而走上犯罪道路悔不當初,自愿認罪認罰。
特此提醒廣大人民群眾,做文明市民,應當遵紀守法,實事求是,在事故發生后應立即報警、如實陳述事故發生的事實,切勿存在僥幸心理,莫因小失大!(玉屏法院 夏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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