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李致鴻
10月12日,北京銀保監局發布《關于規范在京保險中介機構營業場所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京銀保監發〔2021〕342號,以下簡稱《通知》),允許現有工商登記住所無法滿足經營業務條件的在京保險中介機構,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另行設置一處在京的固定營業場所開展經營活動,并明確相應監管要求。
一直以來,監管部門大力推動保險中介領域的“放管服”改革,簡政放權力度不斷加大,先后實施了保險專業代理和經紀機構設立“先照后證”改革、取消分支機構設立許可改為報告、保險公估機構設立由行政許可改為備案等措施,持續為保險中介機構松綁減負。
截至2021年6月,北京地區共有專業中介法人機構388家,分支機構542家,非金融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2400余家,持續釋放保險中介市場活力。
北京市于去年出臺了優化營商環境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其中明確“市場主體可以在登記住所以外的場所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北京銀保監局積極響應銀保監會深化保險中介市場改革的號召,結合北京市相關政策措施,充分考慮在京保險中介機構實際需求,按照放管結合的原則,在進一步優化企業營商環境的同時,以“四個明確”切實規范營業場所管理,最大限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
一是明確適用對象。在北京市依法設立的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和非金融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可以根據自身需要和相關法律法規要求,依法另設一處營業場所;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不適用。
二是明確基本前提。在登記住所僅能作為登記注冊使用、不具備正常經營業務條件的前提下,保險中介機構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另設一處營業場所;另設的營業場所應為真實、合法、安全的非住宅類固定場所,配備相關軟硬件設施,滿足保險業務開展的需要。保險中介機構不得以另設營業場所為名擅自設立多處經營機構。
三是明確程序要求。保險中介機構另設營業場所的,應當提前20個工作日報告設立意向及理由,并在營業場所設立后5個工作日內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保險中介監管系統完成信息披露和報告。
四是明確信息披露和告知義務。保險中介機構應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懸掛印有營業場所地址的保險中介許可證或保險公估業務備案表等證明文件,做好信息公示,并通過客戶告知書等方式完善客戶告知,切實保障消費者權益。
北京銀保監局將進一步加大事中事后監管力度,對保險中介機構營業場所設立不符合監管法律法規的,依法嚴肅查處,規范保險中介市場經營秩序,推動保險中介行業實現高質量發展。
責任編輯:陳嘉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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