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保險合同中的“特別約定”,真的有效嗎?
在保險公司為員工投保后
員工發生意外去世
保險公司為何拒絕賠償?
這究竟是怎么回事?
讓我們一起來看看
這個案例吧
案件背景
2020年12月
原告公司在被告保險公司處投保雇主責任險,保險期限為2020年12月1日0時至2020年12月31日24時,保障內容主險為身故、殘疾,保額為850000元。
2020年12月31日3時
原告公司員工李某在工作時被吊裝的貨物砸中頭部導致當場死亡,原告公司當即報警報險。后原告公司支付李某喪葬費21260元、賠償款900000元。
事故發生后
原告公司向被告保險公司理賠,保險公司以理賠單證不齊全為由,拒絕賠付,后雙方多次協商無果。
近日
原告公司無奈起訴至津南法院,請求判令被告保險公司支付保險理賠款850000元。
調解過程
津南法院收到案卷材料,經原告公司申請,將該案轉入訴前調解程序后,承辦法官第一時間聯系雙方當事人到津南法院進行訴前調解。
調解程序結束后,雙方未就解決方案協商一致。
考慮到一方當事人從青海趕來參加訴訟,路途奔波,為節省當事人訴訟成本,承辦法官在調解程序結束后,經雙方當事人同意,當天立即進行開庭審理。
當場開庭
被告保險公司認為
原告公司作為投保人在其公司投保雇主責任險,該險的保險條款中有特別約定,單位或廠區內發生重大事故需要提供當地公安機關出警記錄,救護車出車記錄,且需提供安監部門文件,出險人需提供勞務或勞動合同及當地社保出具的工傷認定書。
保險公司還表示該條約定已明確告知過原告公司,且原告公司也認可。現本次事故中原告提供的單證中缺少當地安監部門文件,被告保險公司認為理賠單證不齊全,故無法賠付。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
原告公司在被告保險公司處
投保的雇主責任險應為有效
保單記載的雇員李某
在保險期內因工傷死亡
應視為保險事故發生
被告保險公司應在原告公司賠償其雇員后,依據保險合同在承保范圍內對原告公司承擔保險責任。被告保險公司要求原告公司提供的安監部門文件,雖在報單中有特別約定,但其所證明的內容其他文件也能予以證明事故發生,故被告保險公司以此理由拒賠,并無合理必要性,且不符合公平原則。
綜上所述
法院對原告公司的
全部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圓滿解決
在判決書生效后
被告保險公司在履行期內
將保險理賠款850000元
交付至津南法院賬戶
承辦法官及時向原告公司
發還保管款
至此,該案糾紛得到圓滿解決
Bye~
來源:津南法院 | 制作:崔子涵
守法立信 懂法明理
知法于心 守法于行:,。視頻小程序贊,輕點兩下取消贊在看,輕點兩下取消在看
原標題:《保險合同中的“特別約定”,真的有效嗎?》
本文為澎湃號作者或機構在澎湃新聞上傳并發布,僅代表該作者或機構觀點,不代表澎湃新聞的觀點或立場,澎湃新聞僅提供信息發布平臺。申請澎湃號請用電腦訪問http://renzheng.thepaper.cn。
- 報料熱線: 021-962866
- 報料郵箱: news@thepaper.cn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31120170006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滬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東方報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