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險,相信有車一族們對這個名詞并不陌生,為了讓自己的愛車多一重保障,大家通常都會購買許多保險,每年更是要繳納不少保費。可是,許多駕駛員對于理賠條件卻知之甚少,往往在被拒賠后才關注到理賠條款,也因此與保險公司對簿公堂。鼓樓法院近期就審理了這樣一起財產保險合同糾紛,該案中保險公司為什么可以拒賠,事故后駕駛員應當如何正確處理,我們一起來聽聽法官怎么說。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李某駕駛某公司所有的車輛在云南省一高速公路上發生碰撞隔離欄的交通事故,導致車輛受損及車上人員受傷。經定損,某保險公司確認了車輛維修費金額為4.16萬元,但至今未予賠付,某公司遂將保險公司訴至鼓樓法院。
原告
案涉車輛已經投保了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和交強險,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你方應當賠付維修費損失!
駕駛員在發生事故后擅自離開現場,未及時報警保險,根據《保險法》及合同約定,我方有理由拒賠!
被告
庭審過程中,雙方的爭議焦點主要圍繞在保險公司是否有權拒賠這個問題上,而這個問題的核心點則在于事故后駕駛員李某在未依法報警的情況下擅自離開現場的行為是否構成了保險拒賠的充分條件。
被告保險公司認為,李某在事故發生后自行離開了現場,拖延了12小時才報保險,且未報警。保險公司接到報案后第一時間聯系了李某了解出險情況,但李某以各種理由推脫,不予配合,不提供車輛所在位置、相關的報警信息以及能證明事故責任認定情況的證明材料。客觀上,保險公司無法確定李某就是事故發生時的駕駛員,且無法查明事故發生時駕駛員的適駕狀態,而這些均系李某原因所導致,保險公司有權拒絕賠償。
原告某公司則認為,李某是由于過失導致了交通事故,不存在故意騙取保費的情形。李某已經在事故發生后24小時內向保險公司報險,保險公司也安排了人員到現場查勘,并對車輛進行了定損,故李某已經盡到了及時通知保險人的義務,保險公司應當予以賠償。
審理結果
鼓樓法院經過審理認為,本案中保險公司有權主張免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八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電、通訊等設施損毀的,駕駛人應當報警等候處理,不得駛離……可見,在交通事故造成路產損失的情況下,駕駛人員應當報警等候處理,而不得離開現場。原告并未舉證證明駕駛員李某存在影響其報警并現場等待的危急事由(如傷情嚴重需立即就醫等),其擅自離開現場已違反前述禁止性規定。
保險公司已將保險條款第八條中關于“事故發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離開事故現場……”等保險人不負有賠償責任的情形的相關文字進行了加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應認定保險公司已盡到對免責條款的提示義務,結合第十條規定,在保險公司作出提示后,原告無權以其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內容。
同時,事故車輛被遺棄在現場確實造成了駕駛人員身份及適駕狀態無法確定的后果。于是綜合來看,被告保險公司主張免責符合保險條款約定以及法律規定,其有權依照保險條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相關規定拒絕賠償原告某公司車輛維修費。
判決后,原告某公司息訴服判。
法官說法
這種情況,保險公司不賠!
現實生活中,許多車主對相關法律法規不甚了解,以為出了事故都能獲得理賠,其實不然。“本案中,李某因為未及時報警導致事故性質、成因無法查清,其主觀上存在重大過失,應對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承辦法官介紹道,“《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由此可見,發生事故后無正當理由未及時向公安機關、保險公司報案,導致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可能導致保險拒賠。”
事故后如何順利獲得保險理賠呢?
那么,出了交通事故,駕駛員應當如何正確處理才能有效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順利獲得保險理賠呢?車輛發生事故,應第一時間報警,并與保險公司取得聯系,同時可以用手機拍照或錄像來固定證據,以便交警部門進行事故責任認定。注意:出現以下三種情形時必須報警,即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有爭議;造成道路、供電、通訊等設施損毀。
原標題:《【以案釋法】買了保險卻遭拒賠?法院:這種情況,還真沒得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