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獨家|中國銀保監會就加強和改進互聯網財險業務監管征求意見 禁止通過關聯交易輸送不當利益
本報記者 陳晶晶
《中國經營報》記者從業內知情人士處獲悉,為進一步規范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發展,推動財險業線上化轉型,配套《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政策需要,中國銀保監會起草了 《關于加強和改進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于9月8日向各財產險公司征求意見,并要求在9月16日前通過公文形式將有關意見反饋至監管部門。
確立六個準入條件和五大經營規范
《征求意見稿》顯示,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應符合六個條件:(一)符合《保險法》《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二)連續四個季度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三)連續四個季度風險綜合評價為B類及以上;(四)一年內未因互聯網保險業務受到重大行政處罰;(五)一年內未存在經營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嚴重侵害保險消費者權益情形;(六)中國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上述條件的保險公司,可以不設分支機構在全國范圍內開展除機動車輛保險、農業保險以外的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但是不符合條件的保險公司,則不得開展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也不得在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的自營網絡平臺及其他互聯網平臺公開展示產品投保鏈接或直接指向其投保鏈接。
需要注意的是,在經營行為規范上,《征求意見稿》要求,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應該做到五個方面,其中包括保險公司與網絡平臺企業開展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合作,應堅持提升經營效率、讓利保險消費者,不得以保費分成等方式、以與保費掛鉤的“技術服務費”“營銷宣傳費”等名義向網絡平臺企業變相支付畸高手續費、侵害保險消費者權益。應維護經營獨立性和公平競爭市場環境,不得違規通過關聯交易向網絡平臺企業及其關聯方輸送不當利益,不得利用網絡平臺企業持股的優勢地位擠壓其他保險公司合作機會。保險公司對依托特定場景提供相關保障的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應當嚴格遵循保險產品監管相關規定,合理評估特定場景風險狀況,科學厘定保險費率,不得違反保險原理開發保險產品,不得通過高定價、高費用方式侵害保險消費者權益。
此外,保險公司經營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應建立明確的互聯網財產保險發展戰略,具備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內控管理體系,設立明確的互聯網保險管理部門,配備充足的專業人員,具備健全的互聯網財產保險關鍵崗位人員履職評價、績效薪酬追索等機制。
禁止與無保險中介資質機構合作
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見稿》對保險公司合作的保險中介機構開展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門檻”方面也有明確要求:(一)具有三年以上財產保險業務經營經驗;(二)銷售管理、保單管理、客戶服務等信息系統完備,業務流程管理滿足業務需要;(三)一年內未因互聯網保險業務經營受到重大行政處罰;(四)中國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同時,規定保險公司應嚴格管控受托保險中介機構的銷售行為,不得與無保險中介資質的機構發生業務往來,不得通過虛構中介業務、虛列費用等方式套取相關費用,影響保險公司財務業務數據真實性。受托保險中介機構的客戶服務人員不得主動營銷保險產品,其薪資不得與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銷售考核指標掛鉤。
在落地服務方面,保險公司通過設立專業服務機構開展落地服務的,應建立專業服務機構管理制度,明確專業服務機構的服務區域和范圍,由總公司集中管理。設立前,應向所在地銀保監會派出機構報告。保險公司委托外部合作機構提供落地服務的,應對外部合作機構的服務質量承擔管理責任。保險公司應審慎篩選合作方,嚴格管控服務能力和質量,切實保障保險消費者權益。包括應建立明確的準入機制;建立明確的過程管理機制;建立明確的服務評估和退出機制。
在停止和恢復互聯網保險業務方面,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出現違反本通知規定的情形,以及特定經營區域內出現無法提供相關險種落地服務能力的情形時,應主動停止開展該區域互聯網財產保險相關險種的新業務。整改后滿足規定要求的,可恢復開展互聯網財產保險新業務。
若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違反本通知上述有關規定的,由中國銀保監會或派出機構依法采取監管措施,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行政處罰。同時,保險公司委托保險中介機構開展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違反本通知有關規定的,本著同類業務保持統一裁量標準的原則,對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同查同處。
責任編輯:陳嘉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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