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0年10月18日,保險消費者王先生為其所有的小型轎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為264000元,保險期限自2020年11月15日0時至2021年11月14日24時。
2021年7月5日,王先生駕駛該標的車輛在行駛過程中,因暴雨過后路面積水嚴重導致發動機進水,車輛受損。王先生向承保公司報案,保險公司接到報案后隨即安排查勘人員第一時間趕赴現場進行事故勘查,并做好施救工作。
事故發生后,車輛被拖至當地汽車服務站,經現場拆解發現發動機一缸進水,且曲軸卡死,確認發動機內部受損。發動機分解后缸體破裂,一缸活塞受損。通過第三方拍賣平臺對涉案車輛殘值進行估損,車輛殘值報價為100000元。后雙方協商,王先生希望對車輛進行維修。最終,服務站對車輛進行更換發動機凸機并保質保量進行了維修,保險公司向服務站支付120000元車損賠償金。
【政策解讀】
本案涉及車輛涉水后導致的發動機直接損毀,屬于2020年9月19日車險綜合改革后,車損險新增的賠償范圍。
車險改革后,交強險是按照出險時間來確定責任限額。即截止2020年9月19日零時保險期間尚未結束的交強險保單項下的機動車,在2020年9月19日零時后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責任限額執行;在2020年9月19日零時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責任限額執行。
商業險是按照該合同訂立時間來確定保險責任。即在2020年9月19日零時前簽訂的商業險保單,執行原商業險條款;在2020年9月19日零時后簽訂的商業險保單,執行改革以后的商業險條款。
總之,在車險綜合改革后,交強險的賠償額度更高,車損險主險的保障范圍更廣(增加了機動車全車盜搶、地震及其次生災害、玻璃單獨破碎、自燃、發動機涉水等保險責任),三者險可以選擇的保障額度更高,還部分刪除了實踐中容易引發理賠爭議的免責條款,消費者可以享受到更加全面完善的車險保障服務。
【重要提示】
今年入夏以來,全國多地暴雨頻襲。短時間的暴雨,很容易造成路面積水,帶來車輛受損事故頻發,且損失嚴重。山西省保險行業協會提醒廣大車友消費者:在暴雨天出行或涉水路段行駛時,當發生車損事故后,可根據以下不同情況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一是車輛是在行駛涉水過程中熄火被淹(前提是沒有重新啟動發動機),且投保人在2020年9月19日車險綜合改革前只購買了車損險,沒有單獨購買涉水險的,根據保險條款,除發動機之外的車輛損失,保險公司將根據具體情況認定責任進行賠付;
二是投保人在2020年9月19日車險綜合改革后購買了車損險,或者在車險綜合改革實施前購買了車損險的同時也單獨購買了“發動機涉水損失”附加險的,則車輛損失和發動機損失保險公司都將進行相應賠付。
需要注意的是:車輛涉水熄火后切勿強行二次啟動發動機,否則由此造成發動機損壞,屬于人為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有權拒絕賠償。
(來源:山西省保險行業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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