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天眼查
天眼查APP顯示,8月13日,中國平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其他二審行政判決書公開,案號(2021)京行終3841號,審理法院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判決書顯示,一審法院認為,訴爭商標“平安租賃”與引證商標“平安車保”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判決駁回平安公司復審申請的訴訟請求。上訴人平安公司不服該行政判決,提起上訴。
二審中,平安公司訴稱,引證商標不再構成訴爭商標予以初步審定的在先權利障礙,訴爭商標系平安公司在先“平安”商標的延伸注冊,具有較高知名度,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
法院查明后認為,引證商標因連續三年不使用在全部商品上被依法撤銷并公告。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已經消失。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在已經發生變化的事實基礎上重新作出復審決定。
最終裁判結果為,撤銷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20)京73行初14297號行政判決;撤銷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第34787671號“平安租賃”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國家知識產權局就平安公司第34787671號“平安租賃”商標提出的駁回復審申請重新作出決定。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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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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