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東麗法院審結一起涉及重疾險的保險合同糾紛,原告王某年紀輕輕患上癌癥,申請理賠被拒,與保險公司發(fā)生糾紛成訟。
2018年9月29日,年僅26歲的青年王某,在某保險公司購買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險,保險金額20萬元。不幸的是時隔五個月后2019年3月份的一天,王某被確診患有甲狀腺癌。后王某向該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依據(jù)保險合同眾多條款中的一條規(guī)定為由拒絕了王某的理賠申請。
這是怎樣的一條規(guī)定呢?
王某購買保險時是否了解呢?
#180日
即:重大疾病保險金,被保險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復效)之日起180日內(nèi)因意外傷害以外的原因,初次被確診患有本合同約定的重大疾病(一種或者多種),我們按您所交本合同的保險費(不計利息)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承辦法官在審理該案的過程中,詳細了解案情并掌握雙方的觀點和理由,特別詳細研究了雙方爭議的該保險條款。經(jīng)過開庭審理和依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承辦法官認為雙方爭議的這則保險條款確屬免責格式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
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nèi)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nèi)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保險公司未提交證據(jù)證明在王某購買保險時其對該免責格式條款有過明確說明,或是區(qū)別于其他條款的標注,亦或是著重提示等行為,故該條款對王某不產(chǎn)生法律效力。最后,本院判決保險公司向王某賠付重大疾病保險金20萬元。
隨后,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經(jīng)過調(diào)解,保險公司最終賠付王某重大疾病保險金18萬元。二審法院從法律原則和裁判思路上支持了本院對該案的整體思路?,F(xiàn)所有錢款已執(zhí)行完畢,王某病情也得到控制,開始了新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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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購重疾險后患癌理賠被拒, 保險該不該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