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保險中介別再玩信息不對稱
來源:國際金融報

王剛:
“辦法全面實施后,保險中介市場無疑會更加透明,市場競爭也會趨于良性。一些管理不規范、服務能力不足的保險中介也會逐步清出市場。”
為進一步規范中介行業信息化建設,銀保監會于年初下發保險中介信息化工作監管辦法(下稱“辦法”),并明確提出,自2月1日起實施后的一年整改期內(截至2022年1月31日),若不完成信息化系統建設,將不得經營保險中介業務。
時至7月中旬,整改已近半年,辦法實施進展如何?保險中介機構該怎樣選擇信息化系統?對保險科技公司來說又將意味著什么?
熊貓科技創始人兼CEO王剛近日接受《國際金融報》記者采訪,就上述問題作出解答。
北京中介機構已率先行動
辦法出臺后,保險中介信息化各相關主體均已經行動,主要表現在以下6個方面:
一是保險中介機構在續牌或開設分支機構時,各地監管機構明確要求中介機構必須有信息化系統,或者有簽約合同作為報備材料。
二是北京銀保監局于7月1日率先試點,要求北京地區的所有兼業代理機構,需要其主報送保險公司有監管認可的信息化系統方可進行業務或者是續牌。也就是說,北京銀保監局已經比全國進程提前了大概半年。
三是銀保監會下面的兩家公司:中保信和保交所,上半年都在積極準備打造統一的中介管理平臺,已經對接了相當多的壽險、財險公司,完善了保單及業務數據同步接口服務,便于各家科技公司或者各家保險代理公司做一些保單的回傳,也在很多地方局做了相關推廣。
四是行業內的科技公司基本都已在上半年行動起來。比如,基本完成了監管系統的開發、國家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三級認證,還有前期市場的宣貫、推廣等。
五是一些國際品牌主機廠,如奔馳、奧迪等,都已經在準備招投標、立項、評估等系統,以滿足明年2月1日實施的監管需求。北京地區的絕大部分4S店已經在7月1日前初步完成了系統簽約和報備。
六是由于其他區域的時間表基本都是明年2月1日,大部分中介機構已經知道或者了解過細則,但處于觀望者居多,積極擁抱的姿態尚未形成,相信下半年會加速。
整體來說,辦法全面實施后,保險中介市場無疑會更加透明,市場競爭也會趨于良性。經過這次大浪淘沙,一些管理不規范、服務能力不足的保險中介也會逐步清出市場。而對于行業而言,監管的推動帶來了整個行業的信息化能力提升,也讓整個行業的數字化升級加快腳步,市場上會更加涌現以渠道創新、產品創新、服務創新為立身之本的新型保險中介,為中介市場的健康良性發展鋪平道路。
5個要點挑選系統提供商
辦法提出,保險中介機構可以選擇合作開發、定制開發或購買云服務等外包模式建設信息系統。說明監管充分考慮到了目前大部分中介機構的自身技術能力比較弱的現狀,為中介機構搭建自身的信息化系統提供了多樣的選擇。但也會讓中介機構面臨如何選擇的難題。
選擇的關鍵取決于保險中介機構的業務規模、IT團隊能力、信息化投入的力度,王剛表示,可提供幾點分層建議:
對于自主開發和定制開發的情況,因為涉及需要對接多家保險公司的多個產品,系統開發時間周期比較長,成本高,獨立部署需要網絡、服務器托管、網絡安全、IT運維及開發團隊持續開發,滿足安全等級相關的要求會進一步拉長這塊的投入時間。按照小規模開發團隊3-5人、測試1-2人、運維1人、產品1人的編制,每年的支出在百萬元以上。建議具備業務實力、資金實力、有獨立或者專業外包團隊的中介機構適時選擇。
對于缺乏技術團隊以及成本壓力較大的中介機構,建議選擇成熟的SAAS平臺,這種方案相對自主開發會是更經濟實惠的方式。
目前市場上信息化系統SAAS平臺也有不少,并且這些平臺的定價策略也并不一致,有免費的、有按年付費,也有整體買斷方式。對于中介機構,建議不要單純從價格方面考慮問題。可以具體從以下幾點選擇服務供應商:
一是服務商的行業經驗。行業經驗優勢從某種程度能反映服務商是否能準確把握監管精神、業務理解程度等,這決定了系統的功能實用性。
二是服務商的技術背景。服務商的技術人員構成、數量也關系到服務的穩定性。
三是系統的功能全面性,是否滿足這次監管文件的要求。
四是系統的安全資質,是否具備相應的國家網絡安全等級保護認證。
五是服務商的服務能力、經濟實力等,這關系到其提供的服務是否具備延續性。
所以,建議中介機構選擇信息化系統時,根據自身情況,可以先邀請幾家服務商進行交流、對比和評測,再最終選擇好符合自身發展的系統提供商。
保險科技公司或迎利好
辦法的出臺,對于面向保險中介機構的保險科技公司來說,算得上是一波政策紅利。
總體看來,目前市場上的保險科技平臺在保險渠道數字化升級這個賽道上主要有三個方向:
一是面向保險中介(TO A),主要聚焦于保險中介的業務管理信息化,主要涉足的內容包括保險中介的經營管理信息化、出單流程再優化、客戶營銷升級等;二是面向合作渠道(TO B),主要聚焦的是保險業與第三方業務的場景結合;三是面向客戶(TO C),主要聚焦的是產品再包裝、互動營銷、智能保顧等范疇。
但由于之前中介機構對于信息化理念的滯后,大部分中介機構更關注于在科技系統能帶來的自身效率的提升和客戶營銷能力提高等方面,對于合規性經營的信息化建設關注度并不高。這也導致市場上雖然有不少提升營銷獲客能力的保險科技工具,但由于中介機構普遍盈利水平有限,信息化意識不強,同時為信息化付費能力不高,整體市場的規模一直有限。
此次辦法提出的要求,會讓保險中介機構對于信息化系統的認識回歸到合規經營、健康發展的本質需求上,沒有系統、沒有信息化無法經營保險業務,這對于面向保險中介的科技平臺而言,可謂是一道曙光。
當然,這也對保險科技平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保險科技平臺需要站在更高的角度,理解行業的業務形態乃至本質,成為保險中介提升信息化水平、精細化經營及滿足行業監管的重要支撐系統。同時,必須在安全管理制度指定落實、安全風險防范等多個維度,對自身進行審視和提高。

責任編輯:潘翹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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