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日報》記者對上市公司公告進行不完全統計后發現,今年上半年,約有150家上市公司發布公告,擬為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董監高”)購買責任險(以下簡稱“董責險”)。與之相比,去年全年新增投保的上市公司約170家。由此可見,今年上市公司購買董責險的熱情有增無減。
近年來,因投資者維權發生的訴訟案例有所增加。據數據庫和證監會官網等公開信息顯示,在2019年和2020年,每年發生的股民索賠案例均超70件。
投資者索賠案件增加
近年來,上市公司投保董責險熱情高漲。業內人士普遍認為得益于兩個因素:一是去年實施的新證券法讓上市公司意識到董監高履職風險進一步增加,投保意愿上升;二是國內投資者索賠案件近年有所增加,投資者保護工作日益完善,也令上市公司意識到投保董責險的必要性。
達信中國財務及專業責任風險部負責人曲婉如認為,隨著相關法律法規的完善、投資者索賠案例的增加,以及民眾法律意識的提高,國內董責險市場未來還將呈現快速發展勢頭。
在擬投保董責險的上市公司中,科創板企業居多。長安保險責任險部總經理李慧對《證券日報》記者分析稱:“科創板的定位決定了其整體風險較高。科創板上市公司大多數屬于高成長企業,股價波動更為劇烈,市場風險相對偏高,這也是科創板企業扎堆投保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投保需求增長的同時,今年的董責險費率也在明顯上升。據中怡保險經紀金融及專業責任總監、中怡保險經紀廣州分公司副總經理申迪中介紹,從近期投保案例來看,董責險費率同比漲幅普遍在10%-20%之間,部分產品費率漲幅甚至出現翻倍。
曲婉如介紹稱,今年一季度,中國財務及專業責任險的價格上漲14%,主要是受到董責險費率上升的影響。她表示,目前國內外董責險市場都處在賣方市場,保障范圍、免賠額等條件設置都比較嚴格。若是在海外有分支機構的中國企業投保,條件會更加嚴格。
責任認定尚存一定爭議
盡管近年來董責險市場發展較快,上市公司投保量也在明顯增加,但從覆蓋面來看,目前國內上市公司投保董責險的整體比例仍不足15%,還有很大拓展空間。部分上市公司對董責險的作用尚缺乏明確認識,董責險涉及的各方主體對部分責任的認定也存在一些分歧,可能會為董責險市場的健康發展留下一些隱患。
曲婉如表示,近期發生了一些大額投資者索賠案例,許多涉案上市公司并未投保董責險,難以回避相關避險。但這些案例的發生,讓更多上市公司和保險公司都意識到了投保董責險的重要性。
《證券日報》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現實中董責險的理賠糾紛仍比較高,成為影響其長遠發展的一大隱患。李慧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目前董責險的理賠糾紛主要表現為兩方面爭議:一是如何對董監高的不當行為進行定性。與其他險種一樣,董責險并不保障故意違法行為,但對這一行為的認定大多依賴裁判文書或行政處罰決定書等。在實踐中,如果監管部門對上市公司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對當事人的不當行為描述為“領導、策劃、組織并實施了……”,對于該當事人的行為,險企更傾向于認定為具有“故意”性質;如果對上市公司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對當事人的不當行為描述為“未保持合理謹慎,未嚴格履行職責,未盡忠實勤勉義務……”,險企更傾向于認定為“非故意”性質。從具體實踐來看,部分上市公司認為董責險什么都可以保障,甚至將其當成違法獲利的“救命符”,對這種錯誤的認識必須予以糾正。
二是如何劃分被保險個人(指自然人,下同)與被保險公司(指法人,下同)的責任。對于某些“故意”行為,可能只是由一個或一些被保險個人策劃、實施的,對于這些被保險個人,保險公司不會將其納入保險責任之內;如果沒有證據證明該被保險個人具有“故意”行為的,則應納入保險責任之內。另外,被保險公司的意志通常表現為董監高的意志,對其“故意”與“非故意”的認定將依賴于對董監高行為的認定。因此,哪些被保險個人的行為可以被認定為被保險公司的行為,也成為認定保險責任的爭議焦點之一。
曲婉如表示,董責險雖然屬于責任險,但保單都有量身定制的特征,部分上市公司對保單的保障范圍、除外責任等方面的規定如果了解不夠清楚,將給后期的理賠埋下隱患。因此,曲婉如建議,上市公司在投保環節應引入專業的保險經紀公司,明確董責險的保單責任,確保在出險理賠過程中減少不必要的糾紛。

責任編輯:趙子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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