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臨江門店被淹受損30余萬保險公司只賠3萬,法院:全賠
去年7月,在重慶市江津區經營一家餐館的廖先生給自己的餐館購買了一份保險。一個月后,廖先生的餐館因洪水過境被淹,損失30余萬元。廖先生慶幸買了保險,但理賠時,保險公司以“營業執照的備案面積與實際面積不符為由”,只同意賠付近3萬元。為此,廖先生將保險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賠償全部損失。
近日,裁判文書網公布了這起案件的判決書,江津區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付廖先生的全部損失。6月11日,澎湃新聞從江津區法院獲悉,保險公司已向廖先生全額支付了賠償款。
受損店鋪
為臨江店鋪買“百萬保單”,次月店鋪遭水淹
2020年4月,廖先生在重慶市江津區幾江街道濱江路開了一家名為“疆津一只羊”的餐飲店。7月2日,廖先生通過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下稱:保險公司)為自己的餐飲店購買了一份店鋪財產保險。
該份保單載明,被保險人名稱為江津區羊鮮餐飲店,被保險人地址為江津區幾江街道濱江路61棟117號,保險期間:2020年7月3日00時起至2021年7月2日24時止,總保額100萬元,保費750元。保單還特別約定:每張保單僅承保單一場所地址。
次月19日晚,由于長江洪峰過境,洪水淹進廖先生的店鋪,電器、家具、監控系統及收銀系統等受損。后經司法鑒定,廖先生遭受的財產損失為37萬余元。
廖先生向保險公司報案后,保險公司委托專業機構出具了一份報告。該報告載明:我司認為本次事故保單責任成立。由于保單約定的保險地址為重慶市江津區幾江街道濱江路61棟117號,面積為30.57㎡,因此僅對此面積內受損電器、家具進行核定。定損金額為31701元,理算金額為29355.95元。
廖先生認為自己為餐飲店購買了100萬的保額,保險公司就應當對自己的損失全部賠付,遂向江津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其支付賠償款。
裁判文書網公布的判決書(部分)
判決:保險公司全額賠付
庭審中,保險公司指出,江津區羊鮮餐飲店實際經營場所有一百多平方米,而保單上所寫的被保險人地址為濱江路61棟117號,該地址對應的房產證中載明的面積為30.57㎡。同時保險合同中約定,只針對單一場所地址承保。因此,保險公司只對30.57㎡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超出部分有理由不賠。
承辦法官現場調查發現,原來該餐飲店由三處房產組成(117號、118號、61棟),共100多平方米,三處被廖先生合并為一個整體進行裝修并對外營業。其中,117號的房產證確實只有30.57㎡。營業執照上登記注冊的地址亦為117號。保單上顯示的被保險人地址與營業執照地址一致。
庭審中,雙方對于投保面積爭執不下。廖先生表示,業務員在查看營業現場時,他已據實告知了經營面積。保險公司則稱,面積不是店鋪財產險的關鍵要素,不影響保費,影響保費的是保額。
法院審理認為,從《店鋪財產保險保單》上看,被保險人名稱為“羊鮮餐飲店”,可以看出雙方簽訂合同的目的應是對整個餐飲店進行投保。從該經營場所的實際情況來看,廖先生在投保時至今,其經營場所的結構和面積大小均無變化,雖然該場所涉及到三個房產證,但在實際裝修中已經渾然一體,且廖先生從投保時至今一直是以完整的餐飲店整體經營,無法分割,并不屬于有多處經營地點的情形,應視為單一場所地址。
此外,保險公司在庭審中對保險業務員的證人證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釋,并且對承保范圍為30.57㎡如何在整個經營場所中界定等問題均不能作出合理陳述,更沒有提供依據,故對保險公司的主張不予采納。
最終,江津法院依法判決保險公司支付賠償款三十余萬元。
6月11日,澎湃新聞從江津區法院獲悉,保險公司已向廖先生全額支付了賠償款。法官提醒,對于投保人來說,一定要讀清保險條款,特別是免賠事項,明確投保范圍、投保對象等,檢查是否符合自己的投保意圖。對于保險人來講,要控制風險,就必須規范核保流程并留下相應依據,對于影響保險合同的關鍵要素一定要明確納入合同內容中并履行告知義務,否則就會為爭端埋下隱患。
責任編輯:陳嘉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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