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保費收入800億元的農業保險即將迎來嚴監管!
6月3日,《國際金融報》記者從有關渠道獲悉,銀保監會財險部已于近日發布《農業保險承保理賠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辦法》),對農業保險的承保、理賠、協辦、內控、監督管理等6個方面作了規范,覆蓋種植業、養殖業和森林保險業務。
有業內人士告訴《國際金融報》記者,《辦法》出臺將有效遏制農業保險的虛假承保、理賠等亂象,同時對經營農業保險的保險公司提出了更高的經營要求。
據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透露的最新數據,2020年我國農業保險保費收入814.93億元,為1.89億戶次農戶提供風險保障4.13萬億元,我國農業保險保費規模已經超越美國,躍居全球最大農險市場。此外,2021年1至4月,我國農業保險保費收入320.41億元,同比增長20.54%。
不得欺騙誤導農戶投保
《辦法》在開篇即提出,保險機構開展農業保險承保理賠服務時,應當遵循依法合規、誠實信用、優質高效、創新發展原則。
在承保管理方面,《辦法》指出,保險機構和組織投保的單位應當確保農戶的知情權和自主權,不得欺騙誤導農戶投保,不得以不正當手段強迫農戶投保或限制農戶投保。保險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險人給予或承諾給予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保險機構應當準確完整規范記錄投保信息,嚴禁虛假記錄或編制投保信息開展承保工作,相關承保業務單證(包括分戶投保清單)應當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簽名或蓋章確認。”《辦法》同時提出,保險機構工作人員、協辦人員不得代替投保人、被保險人確認或篡改承保信息。保險機構可以采取電子簽名方式確認投保清單。
保險機構還應當對投保單、分戶投保清單、驗標影像、承保公示資料等承保要件以及保險金額、保險費率、保險期間等承保條件進行認真審核,重點審核承保信息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不符合規定要求或缺少相關內容的,不得核保通過。
以保障被保險人合法權益為出發點
在理賠管理方面,《辦法》規定,保險機構應當以保障被保險人合法權益為出發點,遵循“主動、迅速、科學、合理”的原則,重合同、守信用,做好理賠工作。
發生大面積種植業、林業災害時,保險機構可依照相關農業技術規范抽取樣本,測定保險標的損失程度。對于情況復雜、難度較高的,可以委托農業技術等專業第三方機構協助開展查勘定損。保險機構還可以采用無人機、遙感等遠程科技手段查勘損失。
保險機構工作人員、協辦人員不得代替被保險人確認或篡改理賠信息。
《辦法》提出,保險機構應當明確小額案件標準,并設定快速核賠機制。并對查勘報告、損失清單、查勘影像、公示資料等關鍵要素進行嚴格審核,重點核實賠案的真實性和定損結果的合理性。
《辦法》同時對協辦管理的費用管理做出了明確規定,保險機構應當加強工作費用管理,確保工作費用僅用于協助辦理農業保險業務,不得挪作他用。工作費用應當通過轉賬方式支付,并取得合法票據入賬。
除工作費用外,保險機構不得給予或承諾給予協辦機構、協辦人員合同約定以外的回扣或其他利益。
加大科技投入
在內控管理方面,《辦法》特別指出,保險機構應當加強防災防損管理,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依法合規做好農業保險防災防損工作,提高農業抵御風險的能力。
保險機構應當加強信息管理系統建設,實現農業保險全流程系統管理,承保、理賠、再保險和財務系統應無縫對接。也應當加強服務能力建設,建立分支機構服務能力標準,完善基層服務網絡,提高業務人員素質,確保服務能力和業務規模相匹配。同時加大科技投入,采取信息化手段提升承保理賠服務能力,總結科技賦能經驗,實現農業保險承保理賠技術手段標準化。
《辦法》強調,保險機構在經營農業保險業務中,違反《保險法》《農業保險條例》有關規定的,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予以行政處罰。若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通過監管談話、監管函等形式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依法采取監管強制措施。
保險機構執行本辦法相關規定的情況,還將納入農業保險經營條件考評管理。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情節嚴重的,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認定其為不符合農業保險經營條件。
記者 | 羅葛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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