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互聯網保險新規將至:30條擴至106條 僅持牌機構自營平臺可賣保險
來源:華夏時報網
華夏時報(chinatimes.net.cn)記者吳敏 北京報道
12月13日,《華夏時報》記者從某保險公司處獲悉,近日,銀保監會向部分保險、銀行機構下發《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
與2015年發布的《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相比,《征求意見稿》的內容有了大量的擴充,從六章30條增至七章106條。首先厘清監管對象和范圍,定義“保險機構通過互聯網和自助終端設備銷售保險產品,消費者能夠獨立了解產品信息并自主完成投保行為的”屬于互聯網保險業務;在此基礎上,“一刀切”要求僅持牌機構自營平臺可從事保險銷售,“第三方網絡平臺”作為“營銷宣傳合作機構”。
一位保險公司資深人士指出,此次新規延續嚴監管態勢,強調“機構持牌、人員持證”這一底線,同時防控風險與鼓勵創新并舉,這也與促進互聯網保險業的發展相匹配。
準入門檻提高
事實上,2015年發布實施的《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有效促進了互聯網保險業務規范健康發展。但4年來,隨著互聯網經濟和金融科技的發展,互聯網保險領域出現了不少新情況新問題,例如銷售誤導、信息安全、資金安全等問題,以及從業人員借自媒體“飛單”、貶損同業等行為。修訂完善互聯網保險監管制度已經十分迫切。
但由于互聯網保險業務牽涉面非常廣,涉及各類保險機構,各種互聯網平臺,且隨著金融科技的發展,其業務類型、模式還在不斷進化當中,要想在維護消費者利益、防范風險的大前提下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平衡各種關系,高度考驗政策制定者的智慧。
因此,為制定監管新規,銀保監會成立了由12個業務部門和單位組成的互聯網保險監管領導小組。保險中介監管部牽頭,會同法規部、創新業務監管部、消費者權益保護局、財產保險監管部、人身保險監管部等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在前期征求意見的基礎上,起草完成了征求意見稿。
首先,征求意見稿重新定義了“互聯網保險”,消費者能夠通過保險機構自營網絡平臺的銷售頁面獨立了解產品信息,并自主完成投保行為的均視為互聯網保險業務。
那么,究竟哪些機構可以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征求意見稿》指出,互聯網保險業務是指保險機構依托互聯網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保險服務的保險經營活動。由此將經營業務的主體圈定為“保險機構”,而保險機構是指包括保險公司(含相互保險組織)和保險中介機構。
但并非所有保險機構都能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征求意見稿》明確指出,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及其自營網絡平臺應具備多項條件。而所謂自營網絡平臺,是指保險法人機構依法設立的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信息系統。
《征求意見稿》設置了8條一般“準入”條件,例如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應是全國性機構,經營區域不限于工商注冊登記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
同時,新規還指出,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及自營平臺應具有支持互聯網保險業務運營的信息管理系統和核心業務系統,并與保險機構內部其他應用系統有效隔離;信息管理系統和核心業務系統最低應按照國家網絡安全等級保護三級標準進行防護,至少應獲得國家網絡安全等級保護三級認證,并定期開展等級保護測評等。
值得注意的是,新規對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所提出的風險管控要求也將側面抬高經營門檻。
《征求意見稿》要求,保險機構風控建設方面要做的至少包括加強信息系統和業務數據的安全管理、建立客戶信息保護制度、制定互聯網保險業務經營中斷應急處置預案、建立健全互聯網保險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的風險評估、客戶身份識別、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建立健全互聯網保險反欺詐制度等。
上述制度及管理建設的背后也與保險機構人力、財力以及技術投入相掛鉤。
對此,一位保險公司內部人士表示,要達到監管的上述多項要求需要保險機構及其自營平臺具有一定的資金實力和技術基礎,例如,僅前期采購設備的費用就需要花費數百萬元,同時設備運維以及30人以上人力成本每月也需要上百萬元,僅用戶號碼加密保護系統一項采購成本就已超過百萬。從后期來看,業務轉化顧問、客服中心、理賠中心等方面每年投入的人力成本也在300-500萬元,如開發其他系統或采購硬件設備成本則要另計。
第三方平臺面臨諸多限制
當前,第三方網絡平臺亂象非常常見。例如倚仗自身資源優勢截留客戶信息、收取高額手續費、捆綁銷售保險產品、既損害了消費者、保險公司權益,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劇了保險業務自身風險。
不僅如此,第三方網絡平臺自身往往并不具備保險業務資質(即便通過收購獲得保險牌照,平臺自身也往往并不具備保險業務資質),但其很多行為卻已經屬于實質性開展保險業務,有違相關規定。
對此,《征求意見稿》取消了“第三方網絡平臺”的說法,要求僅持牌機構自營平臺可從事保險銷售,“第三方網絡平臺”作為“營銷宣傳合作機構”。
并要求保險機構授權營銷宣傳合作機構的營銷宣傳活動僅限于保險產品展示和說明、與保險機構自營網絡平臺網頁鏈接等,營銷宣傳合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開展保險銷售,不得開展保險產品咨詢,不得開展保費試算,不得片面比較價格和簡單排名,不得為投保人設計投保方案,不得代辦投保手續,不得代收保費,不得限制保險機構獲取客戶投保信息。
《征求意見稿》還詳細規定,營銷宣傳合作機構在保險宣傳推廣頁面顯著位置標明委托保險機構的全稱,并標注在中國銀保監會指定網站互聯網保險信息披露專欄的查詢地址。同時,應在顯著位置標明“本平臺僅供保險產品宣傳展示,客戶投保時將自動跳轉至XX保險機構自營網絡平臺”等字樣。
值得一提的是,近來,各類媒體平臺以及各種代理人APP興起,從業人員通過微信、各種代理人APP等互聯網平臺銷售保險產品的現象層出不窮。
對此,《征求意見稿》要求投保和繳費界面須在持牌機構自營網絡平臺的情況下,壓實保險機構管理責任,要求保險機構建立人員資格準入和行為管理制度,開展信息審核、監測、檢查,并承擔合規主體責任。
同時要求從業人員在營銷宣傳界面顯著位置標明所屬保險機構全稱及個人姓名、證件照片、執業證編號等信息。
對此,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險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表示,總體來看,新規一方面要求機構持牌、人員持證,加強互聯網市場主體的資質管理,強化持牌機構的責任。
那么,近兩年來,涌現出的各種“保險大V”又將何去何從?業內人士表示,新規出臺后,他們必須做出選擇:要么進一步加速與持牌機構進行深度融合,成為其員工或代理人,并接受相應管理;要么申請、收購專業中介牌照,進化為持牌機構。
網銷險種擴大范圍
眾所周知,為維護消費者利益,監管部門從一開始就對互聯網保險可以跨區域銷售的險種范圍進行了嚴格限定,人身險方面,一開始只包括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定期壽險和普通型終身壽險,財產險方面則包括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為個人的家庭財產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以及能夠獨立、完整地通過互聯網實現銷售、承保和理賠全流程服務的財產保險。
隨著互聯網保險實踐的深入,一些險種被證明也可以很好的通過互聯網進行銷售和風險管控,而《征求意見稿》就對這些新產品進行了吸納,主要集中于人身險方面,包括疾病保險、醫療保險,以及儲蓄屬性較強的養老年金保險。
對此,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保險學院教授王國軍表示,險種的擴圍將對保險公司影響較大,因為擴圍的險種都是未來的主流險種。同時,險企若要通過互聯網真正將保險業務范圍拓展到全國,這也考驗保險公司業務運營的實力。
朱俊生認為,適時擴大互聯網保險的險種范圍,將有效增強市場主體保障型產品的滲透力度,促進健康保險和養老保險的發展,既提高公眾的保險保障水平,也為行業的轉型和高質量發展提供契機。同時,未來隨著保險市場主體自我約束能力的增強,仍要進一步擴寬互聯網保險險種范圍,并最終由市場主體自主決定銷售險種。
此外,《征求意見稿》也加強了對創新的支持力度。在支持創新方面,保險機構應在風險可控、安全隔離的前提下,積極運用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區塊鏈等新技術,探索互聯網保險業務創新、服務創新,提高保險經營效率,改善保險消費體驗,構建從保險產品研發、銷售到客戶服務、風險管理和資產管理的互聯網保險業務發展和保險科技應用的數字化生態系統。
在創新服務上,保險中介機構應充分發揮自身優勢,積極運用互聯網、大數據等技術手段,建立完善相關保險領域數據庫,創新數據應用,積極開展風險管理、健康管理、案件調查、防災減損等服務。
責任編輯:孟俊蓮 主編:冉學東
責任編輯:趙子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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