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意外險與其他個人保險略有不同,因投保人數眾多,情況復雜以及多方面的原因,個別員工在出險后理賠時會遇到各種問題,例如保險合同不成立、投保人身份有問題、未在合同約定范圍內出險等。本文選自團體意外險中一件頗為典型的案例。
- 案情介紹
投保:2008年8月,馬軍(化名)開始到方某經營的加工廠上班,主要從事建材加工工作。2015年4月9日,方某為馬軍購買了一張由保險中介機構代售的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卡,保障內容為:意外身故10萬元,意外傷殘10萬元,保險期間為一年。2015年4月27日,保險中介機構在保險公司投保該保險卡約定的保險。
出險:2015年5月21日上午,馬軍在加工廠上班時因意外撞傷頭部,事故發生后,馬軍被送往人民醫院治療,經搶救無效,于同日13時左右死亡。
理賠:出險后方某通過保險中介機構向保險公司報險,保險公司認為自己與該保險中介機構并無合作,馬軍并非該保險中介公司員工,雙方沒有保險利益,保險合同無效,拒絕賠付保險金。隨后馬軍家屬將保險公司訴至法院。
爭議焦點:保險中介機構對馬軍是否有保險利益?
- 保險公司認為:
馬軍在方某的加工廠上班到2015年5月21日,但投保時間是2015年4月9日,說明馬軍并不是該保險中介機構員工,也沒有證據證明馬軍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保險公司沒有和該保險中介機構有任何合作關系證明,所以投保人保險中介機構對馬軍沒有保險利益,本保險合同應為無效。
- 法院認為:
《保險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馬軍的身份信息在該保險中介機構投保的團體意外傷害險的名單中,而保險公司也認可是保險中介機構為馬軍承保,同時保險公司沒有證據證明馬軍本人不同意該保險中介機構為其訂立該保險。
案件結果:馬軍于2015年5月21日上午在加工廠內上班時因意外撞傷頭部經搶救無效死亡,屬于本案保險合同約定的意外身故情形,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約定賠付保險金10萬元。
在團體意外傷害險中,保險公司常常以投保人公司對被保險人沒有保險利益,而做出拒賠決定,這是團體險中較為常見的拒賠理由之一,同時常見的拒賠理由還有事故性質無法證明,以及投保人不能證明被保險人同意保險合同的訂立和認可保險金額等。在投保時,保險人沒有對事實調查清楚,卻在出險后拿出來作為拒賠的理由,這往往容易引發理賠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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