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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滿足自己的私欲,某保險公司業務員在10余年的職業生涯中,多次采取不法手段侵害投保客戶的權益,日前,檢察機關以詐騙罪、盜竊罪、信用卡詐騙罪,依法對其提起公訴——
孫某是本市某保險公司的保險代理員,1998年入職后,起初也是兢兢業業為公司、為自己擴展客戶群體,但是隨著入行時間越來越久,孫某逐漸發現了一個“商機”,不少老顧客對保險規則不會深入研究,而是非常信賴為他們提供服務的保險代理員,簡單地說,就是按時將保費交給代理員后,就不聞不問了。
“就算是侵占了客戶的保費,短時間應該也發現不了……”孫某很快將“獵物”選在了對其充分信任的老客戶身上。
2011年,周女士曾通過孫某為孩子上了一份保險,每年交納保費4000元,然而,自2014年至2016年間,孫某偽造了保險回執單,將周女士轉賬過來的12000元占為己有;2017年7月、9月及2019年7月,孫某如法炮制,再次將另外兩名客戶的22000元保費侵吞。
此外,2018年10月至11月間,孫某還對客戶王某編造保險公司有優惠政策,提前交清剩余三年保險費用,可以優惠人民幣4000元的謊言,取得對方信任后,騙取現金人民幣16000元,后歸個人使用。
就這樣,至2019年11月,孫某騙取多名被害人保費共計75000余元。
除了私吞客戶投保金,孫某在為客戶辦理保險業務期間,還多次憑借掌握的對方存折或者銀行卡,私自將其中保費或者理賠款秘密取出,供己使用。
客戶吳女士曾投保了保險公司的某款壽險,受益人是其丈夫。2019年6月,其丈夫患病死亡,吳女士委托孫某向保險公司申請辦理人身死亡保險理賠。但是令她萬萬沒有想到的是,孫某憑借掌握的吳女士銀行卡,將保險公司的5萬元理賠款私自取出歸個人使用。
事后統計,類似這樣的不法行為,讓孫某共計獲贓款近80000元人民幣。
如果說前兩種犯罪手段還具有隨機性的話,那么孫某實施的第三種犯罪手段,則更具有隱蔽性,并且更加肆無忌憚。
2012年,孫某利用在為鄭某辦理保險業務時掌握的身份信息,私自使用鄭某名義辦理了銀行信用卡一張,此后的數年內,孫某使用該信用卡大量透支消費,截至2020年7月30日共計透支本金12萬余元,且無能力歸還以上款項。
2020年初,隨著客戶投保的保險陸續到期,做賊心虛的孫某從公司離職,當一些客戶發現保單出現“問題”后,聯系不到孫某,于是報警求助。同年11月,公安機關將孫某抓獲歸案,并于日前移送至東麗區人民檢察院。
承辦檢察官認為,孫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應當以詐騙罪、盜竊罪、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日前,檢察機關依法對孫某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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