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 事發經過
2017年2月28日,張三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意外傷害險】,保險期間為終身,保險金額30萬元。張三是農村居民,在投保時被保險人職業一欄為雜貨商。
2018年5月9日,當地交警大隊出具事故證明:2018年5月8日14時30分許,張三駕駛輕型貨車在某路段行駛時,未注意路邊的一片竹林,在行駛過程中,因駕駛室玻璃打開,結果導致駕駛室與路邊的竹子刮擦后與張三的左眼相接觸,造成其左眼受傷的交通事故。
事故發生后張三被送至醫院住院治療,住院4天,經診斷:1、左眼球破裂伴眼內容物脫出;2、左眼晶體脫位于眼外。支出醫療費1萬元。出院后,張三委托司法鑒定所對自己傷殘情況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為認定張三的傷殘等級為八級傷殘。
張三向保險公司多次申請理賠,但未得到明確答復,后遂將保險公司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
-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
1、根據保險合同條款,原告提供合法有效的駕駛證、行駛證的前提下,保險公司才會承擔保險責任。
2、投保人在投保時被保險人的職業是雜貨商,出險時其職業是輕型貨車司機,根據合同約定,被保險人職業變更后未通知保險公司,嚴重影響保險公司承保決定。
3、根據保險合同回訪錄音及投保人的親筆簽字證明保險人已經履行了提示說明義務,原告對保險合同保障范圍、保險條款清楚了解。
- 法院調查
庭審中,被告保險公司提供錄音資料一份及根據該錄音整理的文字資料,經法院主持用手機當庭播放,二者存在不一致情形,錄音中投保人明確表示沒見到紙質保單和電子保單,并且業務員告知其交的全險,出險都賠。
爭議焦點:被保險人職業變更是否影響保險金賠付?
法院判決
- 裁判要點
1、本案中根據原告提供的交警大隊出具的交通事故證明足以證明張三因意外受傷這一事實,屬保險合同約定的意外傷害事項,故被告保險公司應當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2、被告保險公司辯稱,張三改變職業性質,原為雜貨商后,保險事故發生的為專職司機,本院認為這二者并不沖突,首先張三駕駛車輛為非營運車輛,其次雜貨商并不意味著不能開車。且根據庭審質證、認證,被告保險公司對原告沒有盡到告知義務。
最終判決:8級傷殘的保險金賠付比例為30%,故被告保險公司應賠付原告保險金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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