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一起“民事借貸案”牽出保單貸款詐騙案:江蘇六旬夫婦十余年間購買23份保險,被保險業務員詐騙逾百萬
作者:胡金華
摘要:若非家庭遇到緊急事件,利用保單抵押向保險公司借款向來是保單持有人非常慎重的事情。在今年3·15期間,江蘇啟東當地法院審理的一起民事借貸糾紛案,牽出了原被告之間的借貸糾紛,但出人意料的是,這起糾紛竟因保單貸款而引發。
當事人與保險公司進行現場溝通
華夏時報(www.chinatimes.net.cn)記者 胡金華 上海、啟東攝影報道
若非家庭遇到緊急事件,利用保單抵押向保險公司借款向來是保單持有人非常慎重的事情。在今年3·15期間,江蘇啟東當地法院審理的一起民事借貸糾紛案,牽出了原被告之間的借貸糾紛,但出人意料的是,這起糾紛竟因保單貸款而引發。
3月8日,《華夏時報》記者獲得一份江蘇省啟東市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0)蘇0681民初3938號(下稱“判決書”),判決書內容顯示,原告與被告之間自2016年8月至2019年11月存在著借貸關系,借款金額共計86.7萬余元,然而被告在償還了一部分借款之后,卻從2020年下半年開始無故失蹤,導致原告的借款一直無法回收,因此原告將其訴至法院。
“實際情況要比判決書中復雜得多,我父母是原告方,被告方是某大型保險公司啟東支公司的一位被辭退的保險業務員。他在2009年開始向我父母推銷保險,在這些年間我父母通過他陸陸續續買了23份保險,基本上都是終身壽險和年金保險。在2016年之前,我父母買的保單基本上問題不大,最主要的是在2016年之后被告開始慫恿我父母購買大金額的年金保險,一年保費要交60多萬,但是到2019年我父母就無力支付前期的保費了。也就在當年,被告慫恿我父母通過之前的保單進行抵押貸款,以貸款養保單,我父母因此聽從了建議一共從保險公司貸了130余萬,有40萬元續繳了2020年的保險,另有80余萬元借給了被告。”3月10日,原告家屬趙杰(化名)向《華夏時報》記者透露。
值得關注的是,上述判決書在今年2月3日判決生效,被告施某曾是某大型保險公司前保險業務員。根據判決書信息顯示,被告并未出庭,此后一個月中,原告一直聯系不到被告,另根據當地公安公開出具的相關失信人員信息顯示,被告也是其中之一。 3月14日,原告方開始就被告誘導原告利用保單貸款養保單,以及銷售誤導與當地保險公司進行交涉,《華夏時報》記者以旁聽人員身份參與其中,了解到了該案背后的借貸真相。
業務員借保單貸款行詐騙之實
原本只是一起普通的民事借貸糾紛案,但是在3月14日上午原告方與當地保險公司進行交涉的過程中,這起案件背后卻隱藏著不為人知的詐騙真相,即使連保險公司本身也都被施某以及同伙蒙蔽。
“跟施某認識是在2009年,那時候購買的是他們推薦的終身壽險,推薦的理由是利率比銀行存款高,我們也是認可的,此后一直到2016年,我們投保了十多份保險。后來有幾次,施某通過公司名義組織客戶旅游聯誼,將一批客戶拉到南京等地,然后進行產品宣講,把保險產品收益說的非常高,讓我們繼續購買年金保險,于是在2017年、2018年我們又購買了四份保險,年繳三十多萬保費,但是到了2019年我們夫妻就發現已經無力支撐每年龐大的保費開銷了,但是又不敢和孩子說。這時施某就給我們支招,讓我們用保單來貸款繳費,年利率是5.5%,說可以用保單分紅來抵扣利息,保單不會受影響,我們聽從了建議,前兩年陸續從保險公司貸了130多萬出來,一部分繳納保費,大部分借給了施某。”14日,趙杰父母在跟保險公司交涉的時候表示。
而趙杰父母也一再強調,整個保單貸款的流程都是施某以及其余四位保險公司代理人代為手機操作的,因為他們本人并不會在手機端操作保單貸款的流程。
據《華夏時報》記者了解,原告在十余年間共投保了23份保單,其中竟然有多達18份保單都進行了貸款。
“我是去年下半年才知道我父母在過去竟然買了那么多保險,起因還是我父母跟我借40萬交保費,我就很驚詫。其中有三份大額保單去年以我的名義投保的,也是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甚至都沒有我的簽字。還有其他的保單都進行了抵押貸款,所以當時我們就報了警,后來就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趙杰告訴記者。
根據本報記者從原告處獲得的借條顯示,從2016年到2019年,施某向原告借款高達80余萬元,大部分是通過保單貸款而獲得。此外,在多份借據中,施某并未詳細寫明借款還款期以及借款利率,只是寫明借款后每月歸還多少金額或共計歸還多少金額。
“我現在是后悔莫及,施某利用我們的信任,不僅向我們借款,還誘導我們用保單來向保險公司借款。”趙杰父母表示。
“原告出具的多份借條顯示,這些借條也并非傳統的民間高利貸,是原告處于友情關系的借款。但是施某利用原告是朋友及客戶的雙重身份,通過長達數年的蒙蔽誘導原告進行保單借款,重復買保險,自己不僅從中謀取保險傭金,還讓客戶陷入資金鏈斷裂的境地,就已經構成了事實詐騙。”原告律師方律師告訴《華夏時報》記者。
施某寫下的部分借條
被忽視的保險公司內控風險
在原告出現資金鏈斷裂的困境之后,作為某大型保險公司前保險業務員的施某也“失聯”了。
在3月14日的交涉過程中,某大型保險公司江蘇啟東支公司的工作人員也表示,施某在2017年8月就被公司辭退了,原因是發現其業務過程中存在風險。
但原告方透露,施某再被保險公司辭退之后,原告的多份保單抵押貸款不僅還是由其辦理的,另有四名在職保險代理人也一起參與其中。根據整個現場交涉的過程,原告的多份保單有些簽字是保險代理人代簽的,有些風險警示書也是代理人代寫的,還有為趙杰投保的三份保單都是由代理人進行簽字確認的。
《華夏時報》查閱自2013年起施行的《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其中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應當規范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銷售行為,嚴禁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在保險銷售活動中有下列行為: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阻礙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或者為其他機構、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挪用、截留、侵占保險費或者保險金;代替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等。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有上述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中國銀保監會責令改正,可以對相關保險公司采取向社會公開披露、對高級管理人員監管談話等監管措施。
其中第二十六條也規定,保險公司發現保險代理機構及其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銷售其保險產品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立即予以糾正。保險代理機構及其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拒不改正的,保險公司應當立即終止與保險代理機構的委托代理關系,并向中國銀保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從這起事件中可以看出,在保險公司已經發現業務員存在展業風險的時候,除了撤銷保險業務員展業資格的同時,還應該對業務員曾經服務的保單進行全面梳理。尤其是案件中客戶十多份保單都進行了抵押貸款,并且從保險公司貸了130多萬現金,大部分保單貸款還是在業務員已經離職之后產生的。這其中的風險敞口已經非常明顯了,而且保險公司對單個客戶如此大金額的保單貸款后知后覺,也揭露了基層保險公司自身內控機構的薄弱。”對此,上海一位保險業內資深人士對本報記者表示。
“現在我們的訴求是希望保險公司能夠全額退還未到期的保單保費,對于非本人簽名或投保的保單進行全額退保。”趙杰向《華夏時報》記者表示。
3月14日,某大型保險公司啟東支公司相關人士也表示,對于這起事件,公司已經高度重視,會詳細核實情況并向監管層上報,而對于客戶當前收到影響的保單,會采取保全措施,盡快給客戶回復。
對于該事件下一步的進展,本報將持續關注。
責任編輯:范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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