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購買醫療險一年后泰康人壽單方面修改合同?法院這樣判了
法院認為,保險公司在監管部門發文長達一年后,以格式條款不符合監管機構的要求為由變更合同條款明顯對投保人不公平。
文 |魏薇
兩年多前,家住重慶的蔡先生為3歲的兒子投保了一份醫療保險。第二年續保時,蔡先生突然接到保險公司“產品條款變更”的短信通知。蔡先生不同意修改合同,與保險公司協商無法取得一致后遂將后者告上法院。
經過一審、二審,法院最終判決泰康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重慶分公司(下稱:泰康人壽重慶分公司)繼續履行與蔡先生訂立的保險合同。為何保險公司會在續保時修改合同?法院判決后,這份合同現在處理的情況怎樣?
投保一年后,保險公司單方面變更合同
2018年6月22日,蔡先生通過泰康在線官方APP為3歲的兒子買下一份長期醫療保險——《泰康悅享中華B款高端醫療保險》(下稱保險合同)。正是這份保單讓他和這家保險公司打了一年多的官司。
據蔡先生介紹,這款醫療險當年保費為1781元。保費繳納方式為每年繳費,保費每年隨年齡變化,根據合同,其子50歲以前的保費在1000—3000元浮動。
“盡管相比行業競品,這款保險性價比不高,但是它有一個額外優勢,只要理賠總金額不超過300萬元,可以保證續保至99歲。”蔡先生表示,這個條款正擊中了他的“痛點”:兒子終生都會有保障。
但在2019年6月23日,蔡先生意外收到了保險公司發來的短信通知,“遵照銀保監辦發[2018]19號文的要求,我司對您投保的泰康悅享中華B款高端醫療保險產品,自本保單年度續保時進行產品條款變更。”
“因為我很看重續保至99歲的條款,收到短信后我只看了合同里最在乎的續保部分,一眼就看見條款被改了。”蔡先生表示,在修改后的合同中新增了“停售處理”一欄:“若因不可抗力導致本保險統一執行停售,我們將在本合同期滿日前以書面形式或者雙方認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您,并將不再為您辦理本保險的相關續保手續。”
中新經緯記者查閱銀保監辦發[2018]19號文,該文件全稱為《關于組織開展人身保險產品專項核查清理工作的通知》(下稱“清理通知”),并附有《人身保險產品開發設計負面清單》(下稱“負面清單”),落款時間為2018年4月28日。通知要求對照負面清單,對公司所有在售存量產品的合法合規情況進行全面自查,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有效整改。
其中,負面清單第24條指出,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為追求營銷噱頭,在嚴重缺乏經驗數據、定價基礎的情況下,盲目設定高額給付限額,并在短期健康保險中引入“終身給付限額”“連續投保”等長期保險概念,夸大產品功能,擾亂市場秩序。
看完合同后,蔡先生撥通了泰康人壽官方熱線,并表達了反對保險公司單方面修改合同的行為,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原合同。
“對方堅稱新合同是根據監管發文要求進行修改的,原合同已經作廢,消費者只有接受新合同或者退保兩種選擇。”蔡先生說。
法院判決繼續履行原合同
在溝通未果后,2019年11月,蔡先生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確認與原合同有效,保險公司繼續履行該合同。
一審判決書指出,本案爭議焦點一是保險合同效力問題;二是泰康人壽重慶分公司是否有權單方變更保險合同。
一審法院認為,保險合同生效日為2018年6月23日0時,并且蔡先生作為投保人在雙方約定的續保繳費寬限期內,按照合同確定的金額向泰康壽保繳納了保險費,已履行了合同義務,其履行行為符合該保險合同的特別約定,故該保險合同繼續有效。對于保險公司所說蔡先生繳費是同意新合同的辯稱與事實不符,法院不予認可。
對于泰康人壽重慶分公司是否有權單方面變更保險合同的問題,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變更合同條款應協商一致。本案中,泰康人壽重慶分公司單方面變更保險合同條款未與蔡先生協商,雙方對變更保險合同未達成意思表示一致,故新的保險合同未成立。
此外,法院指出,泰康人壽重慶分公司無權依據清理通知變更合同條款。“清理通知是監管部門對保險公司銷售保險產品進行管理的一般性規范,即使泰康人壽重慶分公司認為其銷售的保險產品出現了違反該通知的情況,也應該依照《保險法》等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的要求依法處理,不得直接單方面變更合同條款。”一審法院表示。
法院還指出,泰康人壽重慶分公司依據清理通知變更格式條款有違誠信原則。法院認為,泰康人壽重慶分公司在監管部門發文長達一年后,認為格式條款不符合監管機構的要求,據此變更合同條款明顯對投保人不公平。
最終,一審法院判決,確認泰康人壽重慶分公司與蔡先生訂立的《泰康悅享中華B款高端醫療保險》有效,該公司繼續履行與蔡先生訂立的保險合同。
在一審法院宣判后,泰康人壽重慶分公司提出了上訴,并表示,通知發布時間為2018年5月4日,要求對人身保險產品進行規范,上訴人稱其未完成全部自查,故在與被上訴人簽訂保險合同時未及時更新保險條款。
二審法院認為,上述事實不應當對被上訴人的合同權利產生不利影響。2020年12月3日,二審判決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泰康人壽:將保證投保人權益
拿到這份判決書,蔡先生懸著的心依然無法放下。蔡先生告訴中新經緯記者,在法院宣判后,保險公司并沒有完全履行判決結果。
泰康人壽重慶分公司法律部工作人員對中新經緯記者解釋道,保險產品是特殊的商品,在銷售保險產品之前,新條款都需要在銀保監會報備,公司不能隨便將條款變更,公司系統中打出來的保單都是在銀保監會報備的產品。“按照目前的監管規定,我們無法按照原來的合同給他,因為系統里是不允許的,以前的保險已經停售了,在系統里只能打出新的條款。”
該工作人員表示,公司客服部曾多次和蔡先生溝通,表示愿意以批單形式按照保險合同條款的約定繼續履行與其簽訂的保險合同。
他解釋稱,《保險法》第二十條規定,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協商變更合同內容。變更保險合同的,應當由保險人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并且《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的第14條規定,非格式條款與格式條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條款為準。
不過,蔡先生認為,批單形式并不能完全保證他的權益。“相比其他行業,保險行業更依賴合同的權威性,因為保險公司提供的商品不是實物,而是一種遠期的承諾和保障,具體體現形式就是合同,如果合同的一致性和延續性都得不到基本保障,那保險公司提供的承諾和服務很難有說服力。”
上述工作人員表示,只要蔡先生繼續繳納保費,公司會按照以前的合同條款去履行,保障投保人的權益不受侵害,無論采取哪種形式,保險公司都會盡力在法律框架下解決問題。
監管發文后,相關產品為何不停售?
值得關注的是,清理通知的落款時間為2018年4月28日,而蔡先生投保時間為2018年6月22日。
“銀保監的發文時間早于我購買保險的時間,泰康人壽如果認為合同內容違規,應該停售或修改合同后再對外銷售,而不是出售一年后再來修改簽訂生效的合同。”蔡先生對中新經緯記者表示。
泰康人壽重慶分公司客服部相關負責人在接受中新經緯記者采訪時解釋稱,因涉及產品較多,相關文件給予了一定清查時間,根據監管要求,公司于當年6月30日前將清查情況報送至監管部門。在清查完畢后,2018年6月30日,公司按照監管要求下發通知,開始對相關產品作停售處理,其中就包括了蔡先生投保的《泰康悅享中華B款高端醫療保險》。
但保險公司為何在合同簽訂一年后修改合同?上述法律部工作人員對中新經緯記者表示,保單簽訂后生效時間一年,一年后,由于之前的保險停售,有新的滿足監管要求的條款出來,因此在續保時會按照新的條款進行投保。
北京威諾律師事務所主任楊兆全律師在接受中新經緯記者采訪時表示,保險是一個嚴格監管的特殊行業。為了防范和化解風險,監管機構時常會提出新的監管要求。保險公司應及時根據監管要求,調整自己的經營內容,包括產品的調整、合同內容的調整等方面。一般來說,監管機構會給保險公司一定的過渡期。
“在遇到監管新規與合同內容有沖突時,根據一般的法律原則,監管新規不影響已經生效的保險合同。”楊兆全稱。
楊兆全指出,對已經簽訂的合同,雙方要按照合同執行。如果保險公司沒有及時調整產品和合同,這種情況下簽訂的合同,對雙方也是有效的。如果保險公司沒有及時修改或者整改,由保險公司承擔違規的責任,不影響合同效力。
蔡先生收到的短信截圖、泰康悅享中華B款高端醫療保險條款為受訪者提供
責任編輯:范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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