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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意外摔傷衍生出的保險詐騙案
保險,本是預防突發事件的“應急辦法”,關鍵時刻能夠救急解難,然而一些居心叵測之人卻將“歪主意”打到保險行業,意圖通過偽造事故、手續文書等手段騙取保險金,謀取私利。日前,黃驊法院審結一件保險詐騙犯罪案件,妄想騙取保險金的4名被告人最終為自己的僥幸付出了嚴重代價。
事情還要從一起意外事故說起,2018年4月的一天,任某在一幢居民樓外墻干活時,由于被人解錯繩索從架子上摔下,造成腰椎壓縮性骨折,被送進醫院進行治療。幾天后,一個姓李的人找到任某,提議制造一個車輛事故騙取保險,并表示如果任某同意,一切事宜均由他負責辦理,保險金到位后會支付給任某一些好處。任某當時考慮自己啥都不用做,還能干得好處費,于是立即表示同意。
事情拍定,李某就聯系了“朋友”劉某,讓他聯系人員制造假的交通事故。隨后,劉某相繼找到偽造車禍事故所用的車輛,以及“假車禍”中駕車的司機呂某、假裝被撞的傷者楊某。“假車禍”完成后,他們在現場報警,并通知了保險公司。隨后,李某在保險公司勘驗員去查看傷者情況之前,找人對任某進行“培訓”,告訴他怎么說,但可能擔心任某說話有漏洞,便又專門安排他人充當任某的陪護家屬,替任某應付保險公司的調查。
經過一系列程序操作之后,保險公司賠付“假車禍”事故費用15萬元,李某拿走12萬元,劉某以墊付醫藥費的名義獲得3萬元。后來案發,李某逃匿,相關涉案人員相繼到案。經公安機關偵查后,檢察機關對任某、劉某、呂某、楊某4人以保險詐騙罪提起公訴,黃驊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公開審理。
黃驊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任某、劉某、呂某、楊某等人以非法獲取保險金為目的,違反保險法規,采用制造保險事故的方法,向保險公司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保險詐騙罪。被告人任某在李某等人利用其摔傷制造的虛假交通事故中,向保險公司提供其本人簽字的相關材料,騙取保險賠償。被告人劉某在虛假交通事故中負責聯系事故車輛及保險公司。被告人呂某、楊某在虛假事故中冒充肇事司機和傷者。四名被告人相互之間雖沒有直接聯系,但在李某等人制造的虛假交通事故中分工不同,相互配合共同實施完成騙取保險金的犯罪行為,四名被告人系共犯。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均在李某組織下實施犯罪,且所騙取的保險金由李某支配,四名被告人作用較小。被告人任某、劉某、呂某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認罪態度較好,酌情對其從輕處罰。案發后,被告人劉某、呂某退賠保險公司損失并取得諒解,酌情從輕處罰。
最終,黃驊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任某犯保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楊某犯保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劉某犯保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呂某犯保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法官說法】
保險詐騙罪是指以非法獲取保險金為目的,違反保險法規,采用虛構保險標的、保險事故或者制造保險事故等方法,向保險公司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
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本案中,以任某意外受傷為背景,李某組織任某、劉某、楊某、呂某等人分工合作,制造虛假車禍事故,非法獲取保險金15萬元,其行為符合第三種情形,已經構成保險詐騙罪。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同年,逃匿的李某被抓獲,經公安機關偵查、檢察機關公訴、法院審理,李某因犯保險詐騙罪、非法拘禁罪,數罪并罰,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零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雖然開始可能只是一時貪念,但最終難逃法律制裁。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在法律框架內按勞取酬,才是美好生活的堅實根基。
作者:劉鵬洋
原標題:《【以案說法】意外摔傷衍生出的保險詐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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